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产权过户成功则变更产权所有人,卖家后悔已无法改变事实。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全部3个回答 >房产过户后能反悔吗?谁知道呢?
148****0059 | 2019-09-10 13:26:16-
135****7630 第1:现在正式的公证委托书时间限制只有6个月,你千万不要因为没满5年怕税高而耽误过户导致你6个月内没过户你的公证书也只是一张废纸了。
第2:不懂的人麻烦你不要乱说误导了楼主,公证书的格式和法律效益是绝对拥有的,而且去年10月份已经出台新政策,公证书和房屋全权委托的公证书另附加现场监视录象卖方口录,如果卖方有想黑你钱和房子的心,你完全可以到公证出吊出备案资料和录象法律起诉他,你不但不会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3:我重点提醒下楼主,在第2点我说了(格式)2字 如果你有法律界的朋友请把你公证的委托事项看清楚,你不懂的话一定要问懂的人你的委托事项(也就是格式)是否约束了买卖双方,如果你格式没对,我建议你低调处理,不然后果严重。
第4:所谓漏洞,现在明文规定的很清楚,公证处给你出现的漏洞,导致你房屋的过户出现问题,那么完全是公证处的责任,你连公证机关一起送上法庭都可以,但是公证处出现漏洞的几率比较低,看地方经济水平和法律意识了。所以漏洞之说,你完全可以放心和无视。
2019-09-10 13:26:51 -
137****3306 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产权过户成功则变更产权所有人,卖家后悔已无法改变事实。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9-09-10 13:26:47 -
133****8772 不能,除非合同各方另行协商一致等特殊情形。因为正常情况下,房屋既已办理了过户手续,说明合同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已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里主要指房屋买卖,其它情况还可能包括赠与等情形),并且各方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合同已履行完毕。如果一方要反悔,则需另行达成协议。
2019-09-10 13: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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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以凭协助执行公函,以及法院判决书,你本人证件,到该住房所属房管,一人办理过户。1,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可以主动到房产局签字过户;2,如果被告不配合签字过户,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向房产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就可以在不需要被告签字的情况下,强制为原告办理过户房产手续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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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当然,房屋过户后就不能撤销了。2、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这要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他人无权干涉。3、交纳工本费、契税、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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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谓的实际转移前,就是指房屋还没办理相关过户,即是说还没去房管局变更登记。只要赠与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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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赠方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不赡养老人。老人可以申请收回赠与过户的住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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