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公房管理部门这样做是合法的.
全部8个回答 >供电局的公房公房怎么转承租人?请大家帮我想想,谢谢?
143****2734 | 2019-07-26 18:31:54-
152****6362 回答如下:
1、公房出售购买后,购买时户口簿内的所有成员均视作为有份(共同共有)。甲当时在购买房屋时写书面承诺同意乙购房,并且放弃登记房屋产权,这个承诺表示甲自愿放弃该房屋的权益(主要是处置权),但使用权(居住权)还是有的,不能剥夺。
2、如果现在甲反悔了,要求将自己的名字登记入产权证,肯定是有原因的(与乙有矛盾、想将房屋的一半产权给丙等),但从法律来讲,乙可以不同意将甲的名字写入房产证。
3、甲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先会调解,调解无果会判决,判决后两年内如果甲未再次申诉,一般情况下甲不能再诉讼。
在整个过程中,只要乙不同意将甲的名字加入,法院不会强加,但有可能会要求乙给甲一些补偿之类的。
这个问题归属于家庭纠纷,**好是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为好。 2019-07-26 18:33:09 -
154****6380 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不得因转让人对其委托评估的市场价格有异议,而拒绝办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或推销已同意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书面证明当然就没有资格对房屋做任何的交易包括买卖、转让或转租,如果发生转租行为,产权人可以问责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2019-07-26 18:32:41
-
135****3112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很多人在经济条件不允许买房时,签租了公租房,后来有了经济实力自己买房就不需要公租房,这种时候可以按下列方法操作:
一、因为承租人不具有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不想住了,可以退回到原单位,就可以免交租金。
二、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操作如下:
2.1.受理窗口查验转、受让双方及同居人口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证。
2.2.查验后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勤填写《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登记表》及《公有住房所在单位同意转让书面证明》,并由转让人持产权单位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核准。
2.3.产权单位核准后递窗口。
2.4. 市场科外勤人员到实地调查,根据市场行情对转让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签署意见,同时计算转让费用。
2.5.部门负责人审核。
2.6.主管领导审批。
2.7.产权单位改证,互换中心登记备案。工作时限:
2.8.证件齐全,内勤受理(当即办理)。
2.9.外勤实地调查(半个工作日)。
2.10. 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当日签字)。工作时限两个工作日。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2.11.转让人转让房屋承租权后,一年内直接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5%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2.12.未直接或不另购新房的,收取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金10%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收取)。 下列公有住房承租权不得转让:
2.13.被转让人无本市常住户口;
2.14.已登报列为动迁改造区域的公有住房;
2.15.已改变用途的公有住房;
2.16.拖欠产权单位房租或其他与公有住房有关的费用;
2.17.损坏、拆改并未修复房屋设施的公有住房;
2.18.法院查封或有纠纷的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房屋应注意的问题: 2.19.确定产权单位是否同意;
2.20.要弄清所购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是否准确,查验房屋顶层是否漏水,包括上下管线等房屋以内的设备;
2.21.在购买公有住房承租权时要对所购买的房屋内使用的费用进行查验,包括: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物业费、房租、电话费及有线电视等各种费用; 2.22.购买公有住房的要了解房屋的历史,因使用权转让后是否考虑参加房改房应侧重了解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类区。 2019-07-26 18:32:31 -
147****0838 公房不是私有财产,所以不存在继承,只有使用权!
如果要把房卡改成你的名字需要户口簿上所有人签字同意方可改成你的名字! 2019-07-26 18:32:15 -
144****3851 公房转承租人,一般是不能转的,如果承租人死亡,那么同住的家人〈同户口本上配偶,子女〉可以接着承租。 2019-07-26 18:32:06
-
答
-
答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全部5个回答 > -
答
需要4个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3、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4、没有其他住房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