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房屋尚有房贷没有还清,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2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结婚贷款买房的夫妻离婚时若想要分割的这个房子,与一般的财产有很大区别。它是一个贷款房,不完全属于他们夫妻俩,这里面还有银行的权益。
全部4个回答 >谁能回答一下夫妻离婚期房怎么办?
132****1922 | 2019-07-17 16:50:00-
134****8874 具体而言,对于离婚诉讼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1)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是夫妻一方,合同义务是由该方在婚前履行的,所以,合同权利应当由该方享有,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权利,故该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因购房所负的按揭贷款债务,由于该债务形成于婚前,应当被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债务,也不能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判决。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贷款金额,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该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有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的婚前所负个人按揭贷款债务,另一方对该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的贡献(免于因不能按期交纳按揭款而被按揭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因此,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婚前以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或者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的按揭房屋。在此情况下,如果以双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夫妻双方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共同买受人,共同履行了该合同约定的义务,相应地,共同享有该合同权利。如果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然相对于出卖人而言,该合同的买受人是签订合同一方,但是,该合同权利作为债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在夫妻内部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
故在离婚案件中,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均应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债务分开处理。对于房屋,可以根据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委托评估的房屋现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并由其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该折价补偿原则上为房屋现价的一半,但还需要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样,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的一方就享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对于按揭贷款债务,因双方是该按揭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或者该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债务时,该债务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负有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在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权利由一方享有时,考虑到该房屋同时是按揭贷款合同的抵押物,应当一并判决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偿还贷款余额,由另一方以离婚时所欠的贷款本金为准对其进行补偿(原则为该金额的一半)。这实际上包含了对房屋使用权的处理,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该合同的所有权利,故有权受领房屋出卖人的交付并占有、使用该房屋,直至取得所有权。 2019-07-17 16:50:38 -
132****1778 若要离婚首先需要约定房屋归属问题,就是约定房屋归夫或妻或共同所有。
若房屋仍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夫妻双方按时、按约定份额还款即可。出售、转让房屋时双方商定、收益双方均分。
若房子判给其中一方两种处置方法:
1、将银行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提供离婚判决(或协议)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将房产办理为归属人所有,若期房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将房屋备案改为个人所有。
2、由拥有产权方继续还款,贷款还清后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将房屋办成个人产权。但需要和另一方约定清楚,贷款还清时另一方需要积极配合办理及对方不再有该套房屋还款义务及收益的权利。
若出售房屋的开发商仍在还可以将实际的情况告知开发商,由开发商出面办理或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给出办理意见。亦可咨询房屋备案的当地房管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处理办法。 2019-07-17 16:50:28 -
136****2986 夫妻离婚贷款房怎么办
1、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主要原因在于判决变更产权人,即意味着变更还贷人,如果银行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则判决得不到执行。若将房屋判决给非产权登记名义方,实质上等于变更债务人,应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若银行不同意,则无法判决。
2、通常情况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房屋也不例外。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是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通常意义下的房屋并无区别。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的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3、一方面,不能以未经债权人(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名义还款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按照上述的分析,这类案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产权证上名义产权人或还贷人。
4、另一方面,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任何人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作为考虑的标准,将房屋判决给偿贷能力较强的一方。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依然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5、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而根据规定,即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或者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分配,也只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内部效力。 2019-07-17 16: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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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当事人可以协商办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2.一般认为一方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则应该属于婚前财产。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4.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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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贷款买的房子怎么办?是经济适用房”:麻烦你先告诉我一声:房产证上是你一人的名字、还是你们两人的名字?房产证如果是你们两人的名字:这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时她有权要求分一半:即使婚后都是你挣钱还的货款:但只要你们没有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管是你挣的钱还是她挣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房产证上是你一人的名字、而且房子又是在结婚前所买:(1)这房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她无权分房。(2)但是:你结婚后所还的货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要一半货款钱。当然:如果你们书面约定了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话:连这一半货款的钱她也无权分了。3、如果你们离婚,房产可能的分割方式是:(1)如果是你的婚前个人房产:你给她一半婚后所还的货款钱(当然,如果约定了婚后财产各自所有时就不用给了)。(2)如果房产证上有两人名:房产归一方、一方补偿另一方一半房价;如果两都不要:也可以拍卖后先还货款后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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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们假离婚,然后再买房子,那么相应的该房产证上签的谁的名字该房子就属于谁。假如说男方跟女方离婚之后,然后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买了一套房子,钱上的女方的名字,那么相应的,这个新买的房子就属于女方自己一人享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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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取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同意主合同(贷款合同)展期。并办理他项权利的延期手续。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对履行期限延长的,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的期间仍为原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比如,原合同债权还款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其诉讼时效至2000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至2002年12月31日,抵押人在此法定期间内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现主合同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展期至1999年3月31日,其诉讼时效亦延至2001年3月31日,如无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至2003年3月31日。抵押人对超过原合同的3个月时间(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依法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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