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李某购买王某的6间房屋虽然在一个院内,但是可以分割的,不能将此6间房屋认定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将该房屋分割后进行拍卖变卖处理,予以执行。 2、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石某购买王某的房屋6间,院落大,完全超出了其生活“必需”住房需要,法院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以小换大、小差换好”。 3、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全部5个回答 >唯一商品房能被拍卖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31****3341 | 2019-07-11 22:14:32-
152****6507 1、**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案中李某购买王某的6间房屋虽然在一个院内,但是可以分割的,不能将此6间房屋认定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的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应当将该房屋分割后进行拍卖变卖处理,予以执行。
2、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以小换大、小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执行人石某购买王某的房屋6间,院落大,完全超出了其生活“必需”住房需要,法院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以小换大、小差换好”。
3、根据**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该6个月的宽限期对当事人需求临时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因此,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后进行处理。 2019-07-11 22:15:25 -
142****5176 按相关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也是可以拍卖的。
相关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 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9-07-11 22:15:20 -
153****3677 1、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存问题,唯一一套供住宿的房子是不能拍卖的。你可以让你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因为房子是他的,而欠款是你妈妈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也只有一半的份额。而如果能证明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的话就更不应该拍卖了。
2、也有存在一套房子被拍卖的情况,法院会为你们找一个地方供你们承租,让你们生活。比如政府廉租房之类的。
2019-07-11 22:15:15 -
155****7464 不一定,看具体情况,查封是肯定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2019-07-11 22: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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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夫妻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两人是不在一起居住的,或女方不会住在男方的房屋中,当然特殊情况中例外。如果房屋归男方则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贷款,但仅以房主证存放信用社,尚不能证明抵押的存在,还要看有无书面抵押合同或约定。如有则担保是有效的。二,房屋的执行问题,在抵押有效的前提下,理论上对该房是可以拍卖的,但还要查看该房的土地性质,如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拍卖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即,只能卖给同村的村民,且该村民在本村无宅基地。如是国有土地则不受此限。三,关于房屋拍卖后子女居住,如法院拍卖,肯定会实行“以大换小”以解决子女的居住,一般情况下,以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为参考值。四,关于担保人责任,在有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先执行物的担保,在物的担保无法执行或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按判决履行义务。五,因借款人去世,如房屋有共有人,则在拍卖房屋前还应当就此进行析产,拍卖的财产也只能是借款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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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可能。一种是开发公司想少缴税款,二是售楼员有可能赚取差价。如果能够开具发票,并提供相应手续,可以办理房产证,对你来说没什么影响。就是,你再卖该房时,缴纳营业税等的时候,在抵顶已经缴纳的税款时,少抵,也就是多缴一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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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政策不一,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参考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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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肯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2、法律依据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至于你说说的其他村也有对外出租行为,同样也属于土地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没有人干涉,并不能说明他们不违法。4、现在倡导和谐社会,如果村民民坚决不同意,建议你和三方协商解决,不要发生冲突,否则,你们会更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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