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购买。 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称为小产权,小产权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能拍卖吗?应该怎么查询呢?
142****8416 | 2019-09-18 09:12:11-
146****9151 1、这肯定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2、法律依据的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至于你说说的其他村也有对外出租行为,同样也属于土地违法行为,都应当接受由当地国土部门依法处理。没有人干涉,并不能说明他们不违法。
4、现在倡导和谐社会,如果村民民坚决不同意,建议你和三方协商解决,不要发生冲突,否则,你们会更被动。 2019-09-18 09:12:30 -
157****9949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制,国家政策还没有真正放开,所以拍卖中的竞买人也可能在限制的人群中,而且土地使用也有限制。
2019-09-18 09:12:24 -
145****8770 根据**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2019-09-18 09:12:21 -
154****5619 集体土地只能够在集体组织成员内部流通。因此,法院可以在该范围内进行变卖,但不能向集体组织外的人员或单位进行拍卖
2019-09-18 0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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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不可以随便转为国有土地的!除非你村集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村经济成员已经不是以务农为主,村委会发展到居委会!还有集体土地是没有使用权限的,承包的土地到承包期就要交回村集体重新发配,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是不可以继承的,只要使用者死亡村就有权收回,鉴于《物权法》规定有条文,“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就是土地使用权有出租的或者其他的房子也要一并转移,因为土地和土地的附属物是一体的,这里宅基地的使用者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权是他自己的,房子可以继承,那么土地也无奈也要一起继承!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成员流转不可以买卖给非本村经济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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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房产,符合法定情形时,也是可以拍卖的。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能拍卖。法条链接:**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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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确房屋所有权。夫妻离婚后房屋归谁所有,一般情况下两人是不在一起居住的,或女方不会住在男方的房屋中,当然特殊情况中例外。如果房屋归男方则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贷款,但仅以房主证存放信用社,尚不能证明抵押的存在,还要看有无书面抵押合同或约定。如有则担保是有效的。二,房屋的执行问题,在抵押有效的前提下,理论上对该房是可以拍卖的,但还要查看该房的土地性质,如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拍卖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也即,只能卖给同村的村民,且该村民在本村无宅基地。如是国有土地则不受此限。三,关于房屋拍卖后子女居住,如法院拍卖,肯定会实行“以大换小”以解决子女的居住,一般情况下,以当地人均居住面积为参考值。四,关于担保人责任,在有物保和人保的情况下,先执行物的担保,在物的担保无法执行或经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按判决履行义务。五,因借款人去世,如房屋有共有人,则在拍卖房屋前还应当就此进行析产,拍卖的财产也只能是借款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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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受让方是本村农村集体户藉,才有资格享有,《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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