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验收要质检站签字,但要提供主体的各种相关资料,五大责任主体的签字,而且必须盖单位的公章。
全部3个回答 >验收商品房时质检部门要签字吗?怎么规定的呢?
148****8679 | 2019-07-11 21:55:51-
144****5823 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是用来确认商品房合格的证书。
正确的房屋验收程序
1、查看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验收。一般收房过程中,业主在验房前,物业会催促业主交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可同他们交流,验收好后,再交付费用。从物业处拿钥匙,分别应该有楼层钥匙、进户门钥匙、信箱钥匙、水表、电表等几把。注意: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举证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验房问题备案单。
3、核查房屋总面积。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很多。收房时,确认售楼合同附图与现实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间的误差为多少,一般为3%,3%之内不考虑,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建议定合同为2%误差,但是不超过5%比较好)以双方签定合同为准。
4、签相关文件。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5、交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应有物价局批文、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二、验房需准备的工具
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1~2个小时,需要带的工具包括:
塑料洗脸盆:用于验收下水管道;
小榔头:用于验收房子墙体与地面是否空鼓;
塞尺:用于测裂缝的宽度;
5米卷尺:用于测量房子的净高;
万用表:用于测试各个强电插座及弱电类是否畅通; 2019-07-11 21:57:35 -
157****8064 建筑方面我不太懂。不过如果不是在市区特别的地一般没人举报你,除非你得罪人了,真要查这属于违建,肯定被拆除的(其实政府对这个也是争议之王闭一只眼,民不举官不究)如果自家的地,做个厂房什么的没什么事,毕竟自己家的地方想怎么盖就怎么盖。 2019-07-11 21: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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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9974 房管局、质检站、水、电、气管理单位都要验收的。 2019-07-11 21: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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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26 商品房交房验收要特别注意审核以下几项:
1.房屋是否有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2.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是否有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
3.高层住宅楼电梯是否有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
4.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是否有经过消防部门的检验合格
商品房交房验收做质量检查时首先要检查房屋有无裂缝
一般来说,与房间横梁平行的裂缝,虽属质量问题,但基本不存在危险,修补后不会妨碍使用。若裂缝与墙角呈四十五度斜角或与横梁垂直,说明该房屋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承重墙若有裂缝并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表示该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检查房屋有无倾斜,房屋有无倾斜的检测,可在房顶上用细绳栓上一重物,贴墙放下至墙脚,从四周检查其倾斜程度。 2019-07-11 21:57:04 -
148****6302 国家对房屋建设有严格的验收标准,首先是地质勘察---再是建筑设计---图纸审查---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招投标---质检站委托监督验收---施工开始;
在此期间,没经过一个工种工序,都要经过施工单位报验,建设、监理验收,设计单位参与全程监督设计和施工的对照,消防、质量监督检验站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个工种,工程竣工后,程序同上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勘察、设计也要参与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环保、消防、质检等政府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由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报告、规划建设工程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人防环保验收完毕后,规划部门才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无以上手续,房地局不给办理其房产证书。
楼主你可以对照查看。 2019-07-11 21: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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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规划、环保、人防等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从上述规定可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不仅应当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等专项验收合格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也应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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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含义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苏州就有案例,开发商只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被认定其交房条件不具备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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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是房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买受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据。 2、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至于“房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该条没有详述。结合《建筑法》第62条规定,房屋质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还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如果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上述其他项目质量不合格,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体现为该房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情形却不能居住使用,主要表现为供水系统等设计存在缺陷,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如下水管道设计缺陷,出现排污不畅甚至倒灌问题,多次维修不能恢复致使无法居住,此时权利人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3、变更房屋规划设计。购房合同订立后,卖方未经购房人同意变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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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查验是由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查看查验的。第三方监理即是具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以第三方的身份为修建工程进行监理。一个修建工程分为四方,即建造方、计划方、施工方、监理方,监理方请求由建造方延聘。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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