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共有人必须全部亲临现场,如果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 委托手续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个产权人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该手续,这种情况多数是该产权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出差在异地,或在国外工作。这种情况,该产权人可以在他当地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时须出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方才有效。 另一种情况是产权共有人共同委托第三者办理售房的全部手续,这种情况须要产权共有人全部及受托人一起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全部5个回答 >买房怎么办理委托书?应该怎么办呢?
134****1680 | 2019-07-08 15:21:24-
155****3066 房屋交易是一件非常麻烦而又耗时的事情,如果我们作为交易当事人有事而无法亲自交易的话,就需要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交易,这时候一份完整严谨的委托书可以大幅度降低我们的交易风险。这里,根据合同法关于委托书的规定我给大家简单讲解一下委托书的书写规范;第一,要明确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一般情况下要附带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要将委托事项书写清楚明了,比如购买/出卖房产的位置、小区名称、楼牌号等等;第三,委托权限要写清楚,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尽量要写清楚权限项目,例如代为签订合同、代为办理过户、代为办理银行按揭、代为交付/受领标的房产等等;第四,委托期限尽量写清楚,比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或过户手续的时候,根据银行及房管部门的要求,还可能需要对委托书进行公证。
2019-07-08 15:21:57 -
153****5604 一、委托书(参考文本)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2019-07-08 15:21:52 -
152****1305 就是做公证也得你父亲和你母亲同时去做呀,你父亲在外地如果不方便回来,那你可能得先咨询一下,如果你母亲过去了,能不能公正异地的房子处分权。 2019-07-08 15: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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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委托授权书。很多要求办理公证,视公证处不同要求而定,烟台很多是要求到场的。不过,也不一定要将委托办理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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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书关键要看委托书的内容,如果是委托卖房,那要提供房产证及是否有共有人的证明,如果是委托办其他事,那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而且要自己把委托书的内容拟定好,**好问一下委托书使用者内容怎么拟定,因为公证处并不知道使用者是怎么要求的,如果委托书内容不符合使用者的要求,他很可能让你重办。比如,你委托别人到公积金中心提取公积金,你如果光写一句提取公积金。那么很可能被据用。因为有的公积金是通过银行发放的,你还要到银行办取款手续,而银行不给现金,要银行转账,那就涉及到开户或提供银行账户办理转账手续等等。切记要事先打听,把委托书内容确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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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与受托方持各自证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提醒:尽可能的把公证内容公证的全一些,以免到时候缺一项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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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卖双方的当事人不能到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律规定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卖方委托他人办理必须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买方可以手写一份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时间,可以不办理公证手续。资料扩展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面临隐性风险1、委托期限的过长,易出现纠纷。一般情况下,大多办“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的情况假如发生变化,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房产变为遗产,委托人的继承人就可以对房产主张继承权,这种委托书的效力就变得模糊,容易出现纠纷。2、委托内容的偏差,易出现理解错误。按照委托方的理解,委托公证的初衷是“交易过户手续繁锁,需要跑好几次房产交易所,为了方便,办一个委托公证,买方即受委托人自己跑”,他可能不了解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不能是同一个人,但他本身的委托内容理解是“委托买方自己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而从委托书的字面理解,变成了“委托受托人出售给其他人房屋,并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3、委托后不办过户出现错证。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在房屋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管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易对善意取得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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