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正常,当你和开发商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会拿着合同先到房管局去备案,备完案后再送到银行办理银行房贷手续,准确的说,当开发商在房管局备完案后,理应给购房者一份签署好的合同,但大多数开发商会把合同都攥在自已的手里,原因是开发商担心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将来会限制自已.比如说面积数,(国家规定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误差3%)\交房标准\交房日期,但是楼上说的价格变动我个人觉得问题不大,价格这一块已经走到了签署买卖合同这一步了,开发商不会轻易改动的,如果开发商随意改动,传出去,对开发商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这一点请不要太大的担心.
全部5个回答 >开发商收取合同怎么办?怎么规定的呢?
134****0197 | 2019-07-05 09:56:19-
133****4645 合同一般都是开发商拟好,业主看了没问题就签字,如果有问题双方可以通过附加条款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防止上当受骗:
1、签约前要审查开发商资质
签约前购房者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以及相关的销售许可文件。如果购房者没有购房经验可以提前查阅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保险起见可以提前咨询一下律师。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委托销售的还应审查代理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和代理销售合同或委托销售证明。
(2)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地产的栋号、楼层、名称等是否相符。
2、签约时要审查合同内容
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的计算,购房人拥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告知义务。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提供)、建筑平面布置图等。
(1)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要具体明确。一般购房合同都是采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这里提醒购房者一定要采用正规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如果不放心可以请律师一起自行拟定购房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9-07-05 09:57:43 -
141****6837 要看你合同怎么写,如果买房没有包挂的话,那就要出钱了。买的没有卖的精、这就是买期房的弊处,记住以后买房子要请有经验的人一起去,可以省很多钱的, 2019-07-05 0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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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752 只要开发商不存在问题,对于您买房,开放商的承诺都会晚很多,您不必太着急。交房日期会拖延一段时间,下房本也会拖延一段时间。到时候看其他的业主的反应。只要合同里面有明确的日期。 2019-07-05 09: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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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分清各自角色。1、期房的借款合同,开发商是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是个三方合同。现房的借款是借贷双方订立的合同,没开发商的事。2、若是第一种情况,则合同流转程序上,先是借款人签字,后是开发商盖章,**后银行盖章。若银行将生效的合同其中的借款人一份也给了开发商,那仅意味着银行与开发商存在委托关系,委托开发商代它银行分发合同而已。但受托人不尽义务(即扣押了该送达借款人处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仍然可以找银行索取,由银行去找开发商。因为此事上银行是送达合同的委托人,它有这个义务!3、收不收房,与给不给借款合同 是完全无逻辑关联的两回事,硬把两者扯在一起显然没道理。对付不讲道理的人,要么找管它的人说理去,要么采取也不讲道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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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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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候土地出让金是必须要缴纳的,并且如有拆迁安置的话,也要开发商拿钱安置的,所以前期的投入是会很大的,按一般的常理来说,商人不会做亏本的买卖,只有开发至商品房预售开发商才会收回资金,开发商不会傻到会在这时跑。现在一次付款买房的还是少数,大家都在贷款买房,实际资金是从银行直接到开发商的,银行是不会简单的把钱转给开发商,要严格的审查,如果开发商的实力不好,银行是不会让其有房贷的资格的。照你说的情况,开发商如真的跑了,因为其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的主管部门只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另行出让,或者由另外的开发商接手继续开发,(其实这就是所谓的烂尾楼)国家政策也不允许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你大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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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算正常,当你和开发商签完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会拿着合同先到房管局去备案,备完案后再送到银行办理银行房贷手续,准确的说,当开发商在房管局备完案后,理应给购房者一份签署好的合同,但大多数开发商会把合同都攥在自已的手里,原因是开发商担心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将来会限制自已.比如说面积数,(国家规定面积的误差不能超过误差3%)\交房标准\交房日期,但是楼上说的价格变动我个人觉得问题不大,价格这一块已经走到了签署买卖合同这一步了,开发商不会轻易改动的,如果开发商随意改动,传出去,对开发商的信誉有很大的影响,这一点请不要太大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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