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年限是指土地年限,如果土地年限到期后会有有关部门评估,如果评估建筑物还可以继续使用的话,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费用是按照当时的土地评估价格来计算的,具体多少是根据当时的土地价格来进行计算。土地使用权年限如下: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为什么这样?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138****3066 | 2019-06-28 11:59:33-
144****7733 1、土地使用费造成涨价
建房需要土地,土地被政府所掌控,房地产商必须向政府巨额购买土地使用权,楼房尚未开建,政府首先获利。开发商建房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可能压根就没有想过为人民谋福利,所以,土地使用费自然转移的房价上来,羊毛不能出在狗身上,房子卖给了老百姓,老百姓就要为地价买单。
2、垄断造成涨价
地产商不是慈善家,开发建造房屋是商业行为,目的就是为了赚钱,追求利润达到**大化,追求利润无止境,所以老百姓不能一味的诅咒地产商心黑贪婪。
垄断房价,是地产商对平民百姓残酷的经济掠夺,是恶劣钻营国内不健全法律制度的空档。地产商短期敛聚巨额财富,进一步拉大了贫富之差距。
3、不理智抢购造成火涨价
购房者的不理智抢购行为,推动房价高涨。房价一日高过一日,很多人如坐针毯,按捺不住,东拼西凑,挤干父母积蓄,倾尽自己兜囊,也要付出首期,不然几日之后,这点钱付一成首期都不够了,所以,很多人纷纷出手抢购住房。
购房者面对暴涨的楼价,抢购完全处于无奈。一介平民,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有什么办法呢,提前购买一套,或许能够便宜一点,如果不买,明天涨得更高,如此心理,客观上造成地产火暴繁荣的虚假局面,地产商以供不应求为理由,趁机大肆抬价。
2019-06-28 12:00:13 -
157****6257 现在的房价应该属于泡沫阶段。上半年的房价上涨很快,可是到现在全国房价却被抑制,
上海,深圳等城市都出台房价的强制下降条例,其他城市也出台各类住房政策,如果你
现在买房,建议你现在不要盲目跟风,等过了08年。在买房投资也不晚。房价在以后会降
,但是不会降的很 严重,只是一个平稳的过度,不会出现那种大涨大跌的情况。 2019-06-28 11:59:58 -
133****3802 其实这个名词你可以查百度。
但是我想简单说一句。我国自从90年代要搞商品房经济后,为了加大开发力度、提前筹集资金,政府和建设部门想出了预售这个概念,如同期货一样;开发商提前预收资金,用于房屋的建设成本投入,这样能够加快循环,加大规模。 2019-06-28 1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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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品房销售很难,不少房地产企业纷纷转而想把手上的商品房转售为租,认为房子没有卖出去之前就不用缴房产税。不过地税部门日前表示,企业手上的商品房租出去依然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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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制、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时,需要就转移的权属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法律依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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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审看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以上五证,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尤为重要。 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上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目前有部分开发商领取的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此证意味着开发商尚未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在其领取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此,应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售或销售范围之内。购买现房因有实物存在,故只要自己认准,选好中意的房屋,依法办好手续,就再无其他风险了。但在商品房买卖中,更多的是期房买卖:即消费者在按规定交付定金或首期付款时,所购房屋还不存在或正在建设之中;开发商的售房行为是一种预售行为。虽然预售商品房对活跃市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及实现房地产的保值增值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显而易见,这种销售办法也极易导致投机行为,消费者为此承担着极大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交了钱而**终买不到房的现象。故消费者在预购商品房时,应当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信用情况及其他应具备的有关手续,切实把握预购商品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了解预售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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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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