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房屋备案登记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后归档。我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创设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目的在于国家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来保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大限度地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是,基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缺乏明确的定性,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每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以及登记备案与工程承包款的优先权、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等发生冲突时,往往不同的法院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同时,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登记备案只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的义务,而购房者对申请登记备案既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因此,开发商往往会借此怠于登记备案,甚至一房两卖或多卖,使登记备案制度无法遏制开发商的投机和欺诈行为,从而严重地扰乱房地产交易的市场秩序,引发群体性事件,冲击社会的稳定。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作用吗?
132****5913 | 2019-06-27 15:35:33-
147****1123 房地产: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 房地产由于其自己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在经济学上又被称为不动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 、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
商品房: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明确这两个概念后,你基本就能很容易的区分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买卖一般是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开发商直接卖给你的一手房一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房地产买卖合同不限于房子,还包括地产买卖。
所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不固定,可以是拥有房产处分权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方一般是开发商,另外一方是购房者(当然,这个购房者,也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 2019-06-27 15:36:06 -
151****3934 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据**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一旦产生商品房买卖方面的纠纷,法院将依此来判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房的时候,就应给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的关注。
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涉及标的的特殊决定了其合同的特殊性,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主体之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了在我国能进行商品房买卖的经营主体只能是获得房地产开发资格的法人。而且,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的主体资格是经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从事相应的活动。
其次,商品房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类是已经竣工的房屋,以其为标的进行的销售就是商品房现售;另一类是指尚未竣工的房屋,以其为标的进行的销售是商品房预售,以还没有建成的房屋进行交易显然具有更大的风险。同时,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
合同毕竟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对于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应予肯定和给予保护。不符合主体资格,即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使合同的成立不拘于形式。 2019-06-27 15:35:58 -
138****3469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2019-06-27 15: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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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注意选择楼盘。一般来说,政府投入建设资金较多或者具有特殊经济、文化背景的区域,其楼盘发展潜力大;如果房产项目所在区域有良好的整体规划,并处于规划实施初期,该地区楼盘**的可能性更大。2、注意楼盘规模。因为一般说来,大一些的楼盘抗风险能力要强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楼盘,相关的配套设施会比较完整,社区文化、物业管理 也都会相对好一些。3、注意开发商的资质背景。购房者不仅要了解开发商的资产规模,业界口碑,对项目的设计理念,还要掌握其品牌建设情况,甚至了解与其合作的建筑承包商等合作伙伴的情况。4、注意审查“五证”。第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二)购房中的合同签订。购房时要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签订补充条款。先签订认定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预售登记。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所以,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是哪个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三)购房后交付入住办理产权登记。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购房者检查后签收入住通知,签收“两书”,在办理完登记后,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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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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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1]一、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状况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五、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六、面积差异的处理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七、产权登记的约定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八、违约责任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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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这种房屋销售模式20世纪50年代源于香港,后风行各地。商品房预售,一方面使预购方避免了一次性支出巨额购房款项,另一方面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工程建设款,用于解决其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而且对于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宅消费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但由于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故国外有些国家,如美国的一些州和加拿大禁止预售这种销售方式。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立足于克服预售中的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与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其特征为:(1)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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