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是指单位向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筹措资金建房。这类房屋平方米造价一般要低于市场价,但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不是100%属于个人,需问清楚!
全部3个回答 >售后公房是什么意思?谁能说说呢?
137****6062 | 2019-06-26 14:11:03-
136****0296 售后产权是指售后公房的产权,就是买下公房的产权后就成为售后公房的产权了。与售后公房产权相对应的应当是商品房的产权。 2019-06-26 1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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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68 只有要卖出的是售后公房才能退契税。这里的售后公房是指当年使用权转成产权的公房,说到底就是没有进入过市场买卖过的公房。一旦进入市场买卖了就不是售后公房了。 2019-06-26 1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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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398 售后公房**大的特点是面积小、总价低, 即原来是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出售给原承租人。这部分已经出售的公房就叫已经售后公房。 售后公房根据不同的房改后自1994年起政府把公房(也就是使用权房)出售给职工(买下产权),后来已售公房可以上市出售,于是这些上市的已售公房被称为售后公房 2019-06-26 1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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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699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1、 按照方案购房的未登记的产权人权益按方案购买的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同住人的居住权利未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某些法院有判例驳回了买受人要求同住人迁出房屋的请求)。
买受人取得房屋的产权后能不能对抗同住人的居住权?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作为对其丧失居住权的补偿),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 2019-06-26 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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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认定公房使用权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其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永久地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作为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债权。可从以下两方面予以佐证:从法律规定的权义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须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这种公有住房使用权“乃系对于他人之物,得为使用受益之权利,并非如物权之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之独立的权利,而系从属于租赁权之权能”这种权利更具有债权性质;从不动产租赁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属于债权性质,由于“被赋予对抗力而成为近似于物权的权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呈现出物权化特征,然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即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请求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故本质上,公有住房使用权为债权。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现行法规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认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一种租赁债权。二、 公房使用权有哪些形式(一)低保福利住房。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社会福利性住房。承租人只需给付象征性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二)单位福利性分房。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诸多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三)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所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房屋仍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住房,产权人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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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是历史遗留问题,改开之前到90年代末这段时期,单位有福利分房制度,那个年代城市里的房子基本都是单位的。职工通过工龄,结婚或者家庭人口增多可以向单位申请分房,这属于职工的福利,而福利等于收入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对吧。后来进行了改革,楼房的公房被低价卖给了租住人,这些人拿到了产权证。而平房公房因为面积小,面临拆迁问题,所以当时暂缓执行房改房政策。以此来进行规避防止出现炒平房的现象(当时,房价很低,1~2000块一个平米,平房面积小,十几二十来平一间,如果将产权卖给个人的话个人可以随便出售,那有钱的个人或者公司可以大量囤积平房,这样遇到拆迁的话就会暴富,所以暂缓)后来因为改开,很多单位都破产兼并重组了,房子的产权方不复存在了。卖给住户的话,又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前边说了,政策被卡了,暂缓)所以,很多单位破产倒闭后,将房子交给了房子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也就是房管所)来经营管理,这就是直管公房的来历。直管公房不是你递一张申请表,随随便便就能申请到的,它本身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是职工(也就是住户)通过劳动换取来的,只是因为政策的展缓执行没有变成私房(这点国家其实是承认的,以前的拆迁,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将产权从房管所,出售给个人,购置费用从拆迁安置款里直接扣除掉。说没产权,那你为什么要出售呢?)现在,开始耍牛氓了,不承认或者说不谈直观公房了的形成原因了,苗头开始把它与公租房划等号了。。。公租房是递表申请下来的,随便谁都可以申请啊,只要名下没房收入没超标就可以。直管公房就算你名下有房百套,有存款千亿,房管所也不会因此收你的房子,区别就这么大,公房与公租房能特么扯上关系吗。而且根据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既然你把直管公房与公租房划等号,ok,可以,那我能交表申请直管公房吗?答案肯定是不行,不批,这不就是装孙子了吗。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第一,不让你出租,其次是为以后拿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来调换你的直管公租房来做准备,让你退出直管公房系统,这样可以节省掉大量的拆迁成本。朝令夕改没有连贯性,与民夺利,甚至是巧取豪夺,不要脸无极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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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就是以借的名誉来住宿,没有费用的。租住:需要付房租的一种租赁活动。寄住:就是暂时寄宿在某个宿主家,只是一种短期的活动。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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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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