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全部4个回答 >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解除,该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应该怎么维权呢?
156****4697 | 2019-06-15 15:38:22-
132****6918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呆滞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
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2019-06-15 15:39:12 -
133****2895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
选二手房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不要把目标锁定在固定的小区
如果总是把目标锁定在几个固定的小区,会让您错过很多好的房源。
要多针对几个小区,会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不要听别人一面之词,务必亲自去看房子别人可能跟您说这个小区的房子不好或位置不好,您就会单方面地认为这个房屋不好。
其实当您亲自到现场看过之后,也许会发现和别人说的截然不同。
三、看房过程中不要跟业主谈价格
切忌直接在房子里和业主谈价格,这样很难实现您的目标,价格**好能坐下来慢慢谈,也许商量的余地会更大。
四、看完房后不要只想总价不考虑税费
看房后**好先做一个费用清单。因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会产生许多附加的费用,总价能接受,但是也得考虑其他购房成本。
房屋买卖夫妻个人能办理吗
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一定的书面文件。法人委托书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人委托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 它是由法人委托的,即委托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委托不是法人委托。
第二、 授权委托是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实施的,一般由该法人的**高行政领导(如厂长、经理、董事长等)作出。
第三、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2019-06-15 15:39:00 -
151****9435 对方根本违约是可以要求解除的,合同解除的赔偿是需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的,一般都是违约金和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违约责任】【法条提示】
◆司法解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庆市康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复查一案请示的复函
◆典型案例
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引用文档:法规(11)篇【司法解释(2)篇】 案例(1311277)篇 实务指南(42)篇 专业文章(8)篇 文书模版(1)篇 问答(3)篇 案例评析(126)篇)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 预期违约】(引用文档:法规(2)篇 案例(28354)篇 专业文章(1)篇 问答(1)篇 案例评析(2)篇)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019-06-15 15:38:55 -
152****5256 一、 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2019-06-15 15:38:40
-
答
-
答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朝民初字第19754号 原告马*,女,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营业地:北京市朝阳区******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11月26日,原告因支付房款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七年六月二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三、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第三人贷款本金86万元。 四、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八月十四日前退还原告七十八万购房款。 五、被告北京博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前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
-
答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房屋合同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