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可以强行执行吗?
全部4个回答 >小产权房如何执行?小产权房能作为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132****4473 | 2019-06-14 09:04:50-
135****8372 已被保全的小产权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2019-06-14 09:05:14 -
131****3178 1、小产权房的原始所有人(即“大产证所有人”)违法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
2、小产权房的其他居住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如下:
(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房屋;
(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证;
(3)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是无法办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故而法院就难以查封的;
(4)但是,原始所有人是可以被查封的,因为其有为宜产证。
2019-06-14 09:05:09 -
153****1569 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采取的做法往往是要么回避,要么认定无效。这主要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以及保障农民核心权益的需要。鉴于目前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原则下,本案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占有并不具备法律基础。
综上分析,案外人对涉案房屋并不具备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一个没有经过确权的“权利基础依据”(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占有状态”并不能对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待这类“小产权房屋”纠纷案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情况下,可参照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比如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平衡量的原则。在原则与灵活之间进行当事人之间利益的衡量与比较,从而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判结论。
2019-06-14 09:05:05 -
137****9842
提到小产权房,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不能买、不能卖。小产权房不仅在土地性质上难以确认,甚至可能是违章建筑。
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小产权房是唯一财产,如何执行,更成为摆在法院与执行法官面前的一大难题!
案例一:
近日,六合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置了一所小产权房。
杨康(化名)承包了某项目的瓦工、木工及钢筋工工程,并将承包的工程钢筋工部分转包给林祥(化名)个人进行施工,收取了林祥1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开工一段时间后,林祥却发现,杨康与工程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
林祥很是郁闷,你这不是耍我吗?所以一纸诉状,将杨康告上法庭,要求杨康偿还保证金10万元。
法院判决杨康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林祥工程保证金100000元。
判决生效后,杨康并没有履行返还义务,甚至还跑得无影无踪,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执行法官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杨康名下还有一栋两层的小产权房,当即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用以偿还保证金。
案例二: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材料款827500元,同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本市的五幢房屋。后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8.39万元。
本案的处理,可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关于被执行财产“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可以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避免法院介入的强制抵偿,**好为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交付和接收财物折价抵偿债务。
2、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向申请人明确“小产权房”作为以物抵款的“物”在现实中存在的风险,且申请人表示接受。
到底什么是小产权房呢?它和一般的房子有什么区别吗?
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
乡镇政府发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2019-06-14 09:05:00 -
133****4232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俗称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小产权的产权证并非国家房管部门办法,无法直接进入房产流通市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执行困境,下文中小编就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小产权房的执行争议:
一、典型案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材料款827500元,同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公司位于本市的五幢房屋。后根据申请人李某的申请,对查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值为158.39万元。
二、案件关键:
1、关于被查封房屋的性质
所查封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该镇政府与南通某某公司形成三方协议后,由被执行人某公司以每亩4万元土地补偿费征用该土地。村镇按平方收取管理费、工程配套费。由执行人某公司承担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并负责工程的开发、设计、施工和销售。村镇负责办理宅基地证和房屋“小产权证”。该工程的土地经过镇建设管理服务站、镇政府及市发改委批准为农民集中居住用房,土地系集体所有,即被查封房屋系为“小产权房”。
2、对被查封的房屋处理的难点
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不属于商品房,在操作实务中对“小产权房”能否进行拍卖存在疑问。但如不执行该房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这两点成为本案办理的难点。
三、实际执行中的处理观点:
观点一:“小产权房”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进入拍卖程序,以拍卖款进行清偿。
观点二:“小产权房”属于被执行财产,但不可以进入拍卖程序,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执行中倾向于第二种处理意见。 2019-06-14 09: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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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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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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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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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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