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含义是指属于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对于军产房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产权的,所以性质上只是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享有购买军产房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只有使用权,建议不要购买; 2、如果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个人私产,是否有部队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批文
全部3个回答 >军产房第一继承人能产权变更吗?军产房子女可不可以继承吗?
153****9839 | 2019-06-13 17:44:14-
156****0049 军产房的含义是指属于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对于军产房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产权的,所以性质上只是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享有
购买军产房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只有使用权,建议不要购买; 2、如果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个人私产,是否有部队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批文。 2019-06-13 17:44:38 -
154****4340 军产房不属于个人,无法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一般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其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不属于个人。“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 2019-06-13 17:44:34 -
156****4341 1、不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9条、14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继承,在房产不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时,是不能继承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19-06-13 17: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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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9条、14条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 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能继承,在房产不属于继承人的财产时,是不能继承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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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的含义是指属于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对于军产房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产权的,所以性质上只是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享有购买军产房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只有使用权,建议不要购买; 2、如果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个人私产,是否有部队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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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的含义是指属于军队产权性质的房子,一般指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对于军产房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产权的,所以性质上只是拥有房子的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享有购买军产房需要注意以下两点内容: 1、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只有使用权,建议不要购买; 2、如果已经经过房改变成了个人私产,是否有部队批准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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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产权房屋可以向地方转让,军产房转让合同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 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同时依据《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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