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地下室的买卖只是使用权买卖,没有所有权的变更。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地下室有发票能打赢官司吗?有人知道吗?
144****5610 | 2019-06-12 14:44:21-
131****5554 法律只认证据!空口无凭!
房产证是证明房子归属的唯一有效凭据,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
你说房子是你的,但你又没有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仅有旁证。
当然,如果你的旁证能够足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并且能被法院采用的话,也是有用的。但,这种可能性很小!
2019-06-12 14:46:38 -
157****5493 1. 我国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对抗制度,不动产是可以登记对抗第三人的。
2. 比如,一个人一房二卖,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并缴纳了税款;同时卖给了丙,办理了房产证。那么丙是房屋所有权人,乙只能找卖方甲追讨房款。
3. 如果乙方支付了房款,缴纳了税款,甲方拒绝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乙方可以按照合同要求甲方退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是在主张房屋所有权方面,可能是有困难的。
4. 建议找一个专业的律师,搜集齐证据。
2019-06-12 14:46:22 -
147****780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下室,如果初始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对业主出售,可以单独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如果开发商没有产权、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销售,当然也就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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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2019-06-12 14:45:27 -
156****1048 你说的强制购买地下室的情况肯定是不合理的,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我看是开发商卖房子的时候,地下室一直没有出售出去,导致入住时还有地下室积压在开发商手里。
如果你想马上入住,就需要和开发商协商不购买地下室,再不行就起诉开发商延迟交房,这个官司你肯定能打赢。如果你不着急入住,等段时间以后,开发商把积压的地下室出售了,也就不强迫你买了,毕竟地下室是有数的,比较少 2019-06-12 14:45:04 -
146****1636 是中国许多企业的特色,也是很多中国人的道德素养真的太差。挺同情您的,遇到这样的事。
法律上,企业改制不光继承债权,还有债务。我建议您拿着胜诉时的法院文书及房子相关资料先找个好点的当地的律师咨询。另外您胜诉后,法院判决不能执行,为什么您没告知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判决,还有您十几年后再说这件事有什么原因。这已经成为改制企业与当时的法院都相关的事件。您的追诉期是不是过期了。打官司您是有胜算的。还有企业不开发票也许只是不想交税。
2019-06-12 1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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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该室是开发商划分,业主购买,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谁购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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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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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是否可以办理产权,主要看三点:1、规划部门是否对地下室有规划许可;2、房产管理部门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地下室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3、开发商是否对地下室进行了产权登记备案。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则地下室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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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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