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认证据!空口无凭!房产证是证明房子归属的唯一有效凭据,相当于我们的身份证。你说房子是你的,但你又没有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仅有旁证。当然,如果你的旁证能够足以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并且能被法院采用的话,也是有用的。但,这种可能性很小!
全部5个回答 >商品房地下室有发票能打赢官司吗
149****8031 | 2018-06-16 14:14:12-
133****7085 你好!地下室的买卖只是使用权买卖,没有所有权的变更。 2018-06-16 14: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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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981 这个看产权在谁那,如果你是业主,产权在物业也好,开发商也好,出售出租,同等价格下,必须优先给本小区业主 2018-06-16 14: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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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312 房子附属设施(车库 车位 地下室等)有没有产权是必须要体现在房本上的,如果有产权的话房本上会有体现下房一间或者车位一个,如果没有体现就说明没有产权,至于购买配套设施的发票并不能代表什么,他只是你和开发商之间的一个交易凭证。 2018-06-16 14: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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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无法办理产权证,该室是开发商划分,业主购买,谁购买谁使用的原则。谁购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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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经常为地下室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层出不穷。那么,到底地下室是不是一定归业主所有?买了地下室,就真的有了产权了吗?今天,小编就为您说道说道。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区均配备有地下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使地下室的权属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关于地下室的产权归属问题,应当从地下室的建设、销售、分摊以及人防工程的权属性质等多方面来分析,而不应从单一的或笼统的角度就认为地下室的产权归业主或开发商所有。一般,按照传统观点上说,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未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原建设单位――开发商所有;在商品房销售时,地下室中已分摊部位和空间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地下室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属于国家所有,由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权属应有如下两种情况:(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2)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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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2、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3、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另外,业主优先使用是相对的,毕竟业主的个体,首先满足规划设计消防等要求,剩下才考虑业主使用。4、地下停车场是附属设施,经地上建筑面积分摊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像电梯、物业用房等一样是共有,地下车位的买卖实施上是使用权的租赁,因为不能办理产权这个,所以业主交的钱是租赁费,签的合同也只能是使用合同,不能成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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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是否可以办理产权,主要看三点:1、规划部门是否对地下室有规划许可;2、房产管理部门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地下室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内;3、开发商是否对地下室进行了产权登记备案。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要求,则地下室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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