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质量问题可以要求修复 (一)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还是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觉得要彻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二、房子质量问题修复后还可以要求赔偿 开发商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后,购房者还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误工费。 (二) 差旅费。 (三) 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四) 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五) 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法院可能会驳回)。 (六)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目前这样的案例很少),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子有质量问题能退房吗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房子质量问题都能成为退房的理由的,下面我们具体介绍下: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全部3个回答 >商品房适用质量法吗?谁能说说呢?
156****3821 | 2019-06-12 13:38:01-
143****9033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从空间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从主体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从客体上说,《产品质量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2019-06-12 13:38:45 -
143****1110 为此,肖某多次找房地产商要求其进行修理,但是房产商以商品房不是产品为由,拒绝免费保修,要肖某交了房屋修理费后才肯维修,肖某认为房产商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三包”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双方各持己见。
那么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房产商承担保修责任?此时买房人应当依照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所说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对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不受《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制度约束。 那么,是不是说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房地产商就不要承担保修责任呢?回答是否定的。2001年由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2019-06-12 13:38:36 -
145****8484 《产品质量管理法》里面明确说了,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商品房属于建设工程,他质量管理的依据目前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06-12 13:38:26
-
答
-
答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般居住,尽量不要1楼,如果有老人的,没有电梯可以选择低楼层的,北方有暖气的,1楼会很冷,楼层在中间的较好。南方,低楼层会更加潮湿,通风采光不好。补充:一般是4楼到6楼比较好,因为1楼2楼,临近楼的大门,冬天室外冷空气进到走廊里面就会很冷。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有必要。拿北京的经适房政策举例:一,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购买的老经适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补交10%综合地价款即可,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门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老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须再先获得政府放弃回购的许可就能直接出售了。据了解,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从1998年开始建设,包括回龙观、天通苑等大型经适房社区基本都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销售的,因此这意味着政府对于这些老经适房放弃了回购权。二,按照政策,无论是新房或老房,未满5年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保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对于新房而言,满5年后可上市,但需根据原购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类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老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则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三,由此看来,新老经适房的出售价格对比,差异还是相当大的。为保护自己的**大利益,还是转成商品房好。四,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全部3个回答 > -
答
说句实话,住了那么多房子,我觉得商品房确实不如自己家的民房,商品房买菜必须到商场,而且商场的一般都不新鲜。还有邻居间基本上没有任何感情可言的,很多住了好几年,还见不到对方几次。还有很多,例如自家的民房可以到天台晾晒衣服,商品房物业基本上不允许。过年过节自家可以偷偷放鞭炮,商品房绝对不行。我觉得更多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问题。我家商品房都是租给来我们这里打工的,我们自己都喜欢住自己建的。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