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2、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并不是说业主从拿到了产权证书算起的,也不是从签署购房合同的时候算起。按照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从开发商拿地时间的那天算起的。《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全部4个回答 >70年产权的房子能买吗?到期后,我们买的房子国家会怎么处理?
146****6033 | 2019-06-12 00:43:11-
151****205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房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70年期间届满后,会自动续期。
如果在这期间,国家要将此地建设成为公路,则会征收此处的土地,对你的房屋进行拆迁,但会给与你适当的拆迁补偿及安置。 2019-06-12 00:44:12 -
156****1921 如果按照当前的政策,70年以后,政府将收回该宗土地,至于土地上的建筑及居民,赔偿与不赔偿,完全是国家说了算。
政策字面上是说70年以后你可以补交土地出让费,**多30年,也就是说你可以给你的房子续费30年,由此循环。
还有一说就是土地是国家的,给你用70年,但是土地上的房屋却是个人的,永久的,国家要把土地改建拆了你的房子就会给相应补偿。如果不拆你就要补交上述说的续费。 2019-06-12 00:44:05 -
156****2282 房屋产权70年,所说的年限是指的土地年限,房子本身是没有年限的,如果年限到期了后,会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如果建筑物还能继续使用的话,产权人只需要缴纳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是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那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我们拿到房产证的那天开始喔! 比如说某人在2014年购买了某处房产,但是土地是在2000年就取得使用权在开发了,那么这70年产权到手的时候,实际上只剩下56年。 这也提醒大家:买房的时候,切记要留意房屋剩余的产权年限还有多少年,不然到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又是一笔数额不小的置房支出。 2019-06-12 00:44:00 -
137****8173 房贷**比例下调了!这消息一出来,很多小伙伴留言请吴老师说说关于房地产的问题。其中有一个问题是“70年产权到期,我们的房子会被国家收回吗”,小巴也在网上看到了不少人关心这个问题,所以就向理财老师请教了。
小巴:老师,关于房子,有一个问题一直搞不懂,那就是产权40年、50年、70年、小产权房之间有什么区别?
老师:这个问题呢,要首先从房子和土地的关系说起。在中国,土地有两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一般我们说的产权40年、50年、70年的房子,都是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
不管是40、50还是70年,都是开发商向国家缴纳了一笔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年份不同是因为土地的用途不同。而造在这些土地上的房子呢,卖给个人后则属于个人。
Tips:土地用途年限
✦ 4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 50年:工业用地、科教文卫体类用地;
✦ 70年:住宅用地;
✦ 除了以上几类,其他用地也是50年。
小巴: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是永久性的,没有时间年限,只要我买了房,房子就一直是我的。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是国家的,是有使用期限的,比如住宅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
老师:某种程度上,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一笔租约。
小巴: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的房子其实是开发商把土地使用权租过来,造了房子,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土地使用的年限应该要从他们获得土地批租权那一天开始咯?
老师:一般从拿到土地批租权到销售、再到搬进去,中间肯定会隔着几年的。如果你买了一间房,小区的土地批租权是2010年拿到的,开发商2013年开始卖房,今年你才搬进去,那么这个70年期限是从2010年开始算起。有的小区分多次建造出售,比如一期、二期、三期,道理也是一样的。
小巴:那么小产权房和他们有什么区别呢?
老师:小产权的意思,就是房子下面的那块地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一种情况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另外还有一类就是经济适用房。
由于没有向国家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因此房屋的相应产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有一个村在集体土地上造房,造完后可以在同村人之间买卖,但如果卖给其他人,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小巴:原来如此。现在大家很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如果70年使用期限到了,会出现什么情况,国家会收回土地吗?
老师:土地有使用期限,会有到期一说,而房子就算在70年后还是属于你的。不过把土地和房子分割开来,这一份归我,那一份归你显然不现实。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大概的方向不会超出这两个框架。 2019-06-12 0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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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一定的续期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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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70年,所说的年限是指的土地年限,房子本身是没有年限的,如果年限到期了后,会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如果建筑物还能继续使用的话,产权人只需要缴纳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是在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那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我们拿到房产证的那天开始喔! 比如说某人在2014年购买了某处房产,但是土地是在2000年就取得使用权在开发了,那么这70年产权到手的时候,实际上只剩下56年。 这也提醒大家:买房的时候,切记要留意房屋剩余的产权年限还有多少年,不然到期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又是一笔数额不小的置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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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高是7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要想了解房屋70年之后是否还属于自己,就得搞清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区别在中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较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所以,我们看到的政府卖地都叫做“土地出让”,其实并不是将这块土地卖给了开发商,而是将这块土地的70年产权卖给了开发商。因此,才有了这块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的70年产权。我们买到的房子真的有70年吗?房屋产权以拿地时间起算,而非买房时间我们买到的房子,看看房产证,其实具体期限都不到70年的。这是因为房屋产权是以拿地时间起算,而非买房时间。拿地时间必然是早于买房时间的,因为造房子需要时间的。70年产权到期,房子应该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物权法》第1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70年产权到期了,土地归国家,上面的房子还是你的。为什么花钱买房子,70年后土地要被收回呢?《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子是你的,土地是国家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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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70年后的归属问题,的确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70年后,房子真的不再属于你,租房的确要比买房子划算。这样说,并非故弄玄虚,是有一定道理的。房屋产权是物权之一种,按理说,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问题是房子不像你的手表一样,放在哪儿都行,它必须建在土地上。与土地比较起来,房子只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因此,70年后,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没了,必然危及房子,不能排除失去房子的可能。 这实在很有意思。一方面,法律宣布对公民私人合法财产进行绝对保护。比如说房子,它是公民**重要的个人财产之一。按理说,只要这个房子不倒,我对这个房子就有绝对的权利:占有、使用、支配、处置。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土地是国有的,土地的**长使用期限是70年。70年后,哪怕这个房子非常结实,还是要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这里面显然存在着矛盾。 有专家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我个人认为,这三种方式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实质上是加重购房的负担。当下,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都是开发商从政府那里高价“拍”来的。消费者化高价不仅买下了房子,还包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权。70年后,房子好好的,又让他们重新再买一次“土地使用权”。购房者反复掏钱,必有另一个主体反复受益,这种做法是不是太有失厚道? 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和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本质上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这种方法,总让人感觉难以实现。一个城市,除了公共建筑之外,全是个人建筑,这么大的规模,政府怎么收回?收回时,这些人将上哪儿去住,即使能办到,工作量之大不亚于迁移一个城市,将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冲击?举个例子说。我所在城市,居民房占大多数是80到90年代建的,其中居住的人口,少说也有上百万。如果按这个办法实行,10年间要让这上百万的人离开原来的家,重新找住所,社会怎么承受得了?再加上写字楼什么的,政府又哪来这么多资金进行收回? 总之,笔者对专家的建议是不敢苟同的。但是,房子七十年后怎么办?这终究是一个问题,必须进行解决。依笔者之见,那就修改一下法律,去掉这个70年。规定房子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终于房子的使用寿命。也就是说,只要房子不倒,土地使用权就不会过期,当然土地仍是国家的。望采纳!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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