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房贷后,要把房产证从银行赎回来。你需要携带银行所给的资料,包括所贷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复印件、委托人复印件、他项权利证明、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以及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如有房屋共有人,还要携带共有人的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只有这样做,房屋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物归原主”。抵押登记撤销了,这个时候房主才对房产拥有了完整的所有权,你可以自由的买卖房子而不受到什么限制。另外,如果你办理贷款时曾经办理过担保手续,还需要到担保公司去办理撤销担保手续,然后才能到房管局办理相关的产权手续。
全部3个回答 >贷款已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能拿回吗?
143****4185 | 2019-05-30 17:01:15-
143****0830 按揭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开发商处按揭购买,一种是购买二手房,两种购买方式不同产权证的所在也不同,如下:
新房:
新房在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时候就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如果产权证还没有办理下来的话就是没有产权证证,可以在房管局查询下产权证是否已经办理下来了,如果办理下来了,那么一般是在银行押证或者是开发商还没有转给买受人。
二手房:
买二手房办理按揭的话产权证是肯定办理下来的,因为没有产权证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如果没有拿到产权证可以问下银行是否押证,如果没有押证的话可以到银行领取。 2019-05-30 17:02:37 -
158****1132 如果是已经出证并且办好抵押的情况,提前还贷拿回产权证理论上当天可以,只要客户经理愿意帮忙,正常程序大概一周左右,拿到产权证后还有一个解除抵押申请书,自己去国土局办理解除抵押。
2019-05-30 17:02:20 -
139****2521 贷款还清后多久可拿房产证
1、从银行处取回自己的房产证
如果商品房产权证正本抵押给银行的,购房者还完了贷款,或者是提前还完贷款,提前和陈银行取得联系。银行的工人员会告诉购房者什么时候去办理相关手续。不同的银行具体要求也会不一样,但银行都会要求购房者带上身份证、抵押物凭据、借款合同、保单副本等有关资料。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去银行办理了结算手续后,会领到一个还款凭证,银行还会把商品房产权证正本、买卖合同正本和保单正本一起还给购房者。购房者便可拿回完全属于自己的商品房产权证。
2、从开发商处取回自己的房产证
这样的情况会复杂一些,购房者在商品房产权证做完抵押之前就已把贷款还清的。因为购房者的商品房产权证还没做抵押,开发商就还处于阶段性抵押阶段,银行、开发商、购房者之间是存在三角关系的。若在这个时候贷款还完,购房者在银行领取还款凭证后,可拿着凭证找开发商索取商品房产权证。若开发商已经办理了商品房产权证,购房者就可以直接拿到商品房产权证了。若开发商还未办理商品房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尽快把商品房产权证办好。
3、办理撤销抵押登记
有一些银行没有购房者一定要把商品房产权证正本押在银行,可能只是做一个抵押登记,购房者可以自己持有带有抵押登记标志的商品房产权证。遇到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在还完贷款之后,在银行办理了手续后,还需要撤销抵押登记。购房者在银行办理好结算手续后,银行会亲自或者委托律师联系主管部门办理撤销(涂销)抵押登记,一般是到本地的建委(建设局)或是国土房管局办理。各地建委(建设局)或是国土房管局的要求不一样,这些可以向银行或相关部门咨询。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除了带身份证、抵押物凭据、借款合同、保单副本以外,也要把银行开具的还款凭证给带上。
贷款还清后如何拿房产证
1、带着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还有相前的贷款还款记录,到还款银行开具贷款已经还清的相关证明;
2、带着银行开具的证明、原来的产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一些资料,自己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换证业务。
3、通常7个工作日左右就能拿到新的房产证,不要太着急哦。
上文中我们介绍的是关于贷款还清后如何拿房产证?多久可以拿到房产证的相关问题,其实对于购买房子办理贷款的这种方式,我们现在都不会陌生,因为这个现代比较流行的购房方式,所以如果我们在贷款还清以后,及时把房产证拿回来就可以了。 2019-05-30 1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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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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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有购房合同不可以贷款,必须有房权证、土地证等才能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如下;贷款人带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收入证明、银行的资金流水、房屋的评估报告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银行批准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到银行支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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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1]一、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状况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五、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六、面积差异的处理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七、产权登记的约定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八、违约责任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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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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