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返租的风险,主要是因为返祖的方式是存在着相对大的收益不确定性。“公寓返租”,通俗来说,就是开发商在提高了自己的成本之后,给人们允诺下的一个看似诱人的承诺。很多人都是看中了这一点,才加入了“公寓返租”的队伍。而事实上,“公寓返租”能否能够保障买主的收益,其实是没有办法确定的。因为在目前的市场上,国家政策及法规对于“公寓返租”的监管是存在着一定的空白的。而开发商对“公寓返租”的收益的保证也是有一定期限的,超过了这个时间,买家的保护罩也就消失了,开发商就可以不用履行承诺了。可以说,只有市场的承接力才能直接的影响买家的收益。我们需要买看清的是,开发商推出这样的销售模式,其实也是为了更好的回笼公司的资金,所以买家对于这样的利诱条件,**好三思而行。
公寓返租有什么风险呢?要注意什么呢?
135****9676 | 2019-05-12 21:57:44-
136****6076 只要合约上标明了每年会返还6个点作为回报,如果不相信合同,你可以考量下开发商的资质,看看可信不,一般返还6个点是很正常的,不过对于这些返还一般商铺比较多,其实这说白了就是一种销售手段,羊毛出在羊身上,只要他愿意跟你续签,当然可以,如果不愿意,当然不行啦 2019-05-12 21: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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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535 面对这类低门槛的投资产品,
特别在“返租”产品上“猫腻”多多,噱头大于实际,
投资者在入市的时候仍需谨慎。 2019-05-12 21:59:10 -
138****3646 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就开设旅馆,当然不行啦。比如现在进旅馆都是要刷身份证,而你不刷身份证就让住,万一他是逃犯呢,问题可就严重啦,如出了人命,那你可就玩完啦。 2019-05-12 21: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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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195 店式公寓是近四五年新兴的产业,国际上很流行。主要区别在于房屋的产权,传统酒店是一个大业主方(一般是某某集团或者公司),这样需要庞大的财力作为后盾支持,我知道澳大利亚使馆对面那家,那是单户产权(个人产权)、小业主形式的。
其实原开发时计划作为商品房销售,但是突然有某个人或者某个小公司出钱包租下来部分或全部房间(类似于二房东)然后冠名某某酒店,以酒店的形式长租(月计算)或者日租去经营。
但是与酒店方签约的业主每年会有一些间夜的免费房(一般一年让你免费住7次),然后年底按照签约合同分红。如果朋友你想作为房产投资还是不错的选择,比你自己租给别人划算。等合同到期不租了转手卖掉也值得。自己住就不划算了,这种物业费一般在4-6元左右/一平米,而且还是中央空调,冷水、热水、中水、单独计费。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用。 2019-05-12 21: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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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中返租6个点指得是开发商将公寓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公寓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6%的租金。2、公寓返租是指开发商指得是开发商将公寓出售给小业主,同时,与小业主签订返租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公寓由开发商统一经营管理,同时会按约定时间支付给小业主固定的租金。一般年返租回报在4%-12%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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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一栏就是只能有一个人的名字,但房产共有人一栏人数不限。房产证上落几个人的名字和贷款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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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婚后买房的话,首先要明确夫妻双方是否愿意把商品房作为自己和对方的共同财产,因为在结婚之后买房出资,都是夫妻两个人按照正常情况之下所购买的房子,就是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如果之后遇到有离婚的情况,就需要对半平分商品房,除此之外的话也可以根据出资的情况自由决定房产的名字,是否登记为两个人,如果是一个人出资的话,也可以到公证处去公证房屋的所有产权和之后的归属问题。就目前而言,现在很多的家庭在婚后买房一般都写主要贷款人的名字,因为大多数都采用的是房屋抵押贷款的形式,谁的征信比较好或者是谁的经济条件比较好,就是主要贷款人,因为办理贷款时签署合同的借款人一般就是房屋所有产权证上的产权人,需要几个地方的签字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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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一般房屋买卖,安置房的买卖存在着更大的风险,包括房产证延迟取得等。本文将针对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作简要分析。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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