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拟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合同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只规定了相关物业管理费,但是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均未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看了后感到很困惑。那么,物业服务合同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律师解答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物业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与管理,物业共用设备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绿地绿化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消防、交通等协助管理事项的服务,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服务,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二,服务质量,即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的质量上的具体要求;第三,服务费用,目前主要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二是按照每户多少元来计算;第四,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六,物业管理用房;第七,合同期限,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全部3个回答 >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152****7927 | 2019-04-26 10:39:41-
141****8568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2)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5)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6)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2019-04-26 10:42:43 -
131****3386 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2019-04-26 10: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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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399 1、接待
佩戴统一标志,仪表端庄、大方,衣着整洁,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对业主(使用人)一视同仁;接待时主动、热情、规范;迎送接待业主(使用人)时,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耐心细致;使用文明用语,不应使用服务忌语。
对业主(使用人)的报修与求助应耐心细致,对收费项目及时说明服务标准、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要征求业主(使用人)的意见等。
2、值守
一般来说,一个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有完善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另外,工作人员值守工作也会有相关的记录和交换,应每天24小时巡逻值班。
2019-04-26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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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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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括综合管理、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具体如下:1:包括住宅小区居民自己的建筑房屋和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的维修管理费用。2:包括住宅小区的设备,例如健身器材和儿童滑梯等娱乐设施。3:市政公用部分。例如草坪护栏,地板砖等的修建和维护。4:绿化环境。例如草坪树木的修理维护和设计等5:交通。例如路障设计,地下车库和停车位等。6:卫生。例如平时小区内环境的清理等。7:治安。保证小区内居民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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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范围来看,物管对小区停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管理服务。即提供停车场清洁、灯光、消防设施等管理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安全不负责任,收费相对较低。第二类是保管服务。对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车辆发生安全责任,有赔偿义务,收费高。第三类是管理和保管兼顾服务。即兼顾一定的保管义务,车辆失窃、损坏有一定的赔偿责任。扩展资料:物业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中公共性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面向所有住用人提供的**基本的管理和服务。主要有以下8项:(1)房屋建筑主体的管理及住宅装修的日常监督;(2)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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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法; (4)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约的约定、合同终止时预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结余维修费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资料等的移交方法; (5)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6)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合同也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委托方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立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 民法虽对契约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对于若干日常生活常见的合同,各国合同法一般均在分则以有名合同加以规定,按学者解释,这不外基于两项机能,其一、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其二、以强制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查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并没有对物业管理合同作出的任何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上,物业管理合同自应属于无名合同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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