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处理,不合法。
全部3个回答 >想问问更名费是开发商收的吗?
144****2102 | 2019-04-25 09:13:57-
133****0507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长发公司向原告王某收取的“更名费”,并无相关立项收费的法律依据,且王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王某同样是按照两次房屋买卖的交易流程,依法缴纳所需的各种税费,在此过程中,长发公司并无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产权“更名”之实,故长发公司收取王某的该项费用属于无成本操作,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款返还王某,同时要承担利息损失。
所以,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一定要认清各种费用的来源及用途,查找其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于乱收费要坚决说不。 2019-04-25 09:15:02 -
151****3445 不存在更名这个问题。
以成都为例,房管局本身不受理除夫妻之间更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更名事宜,目的是为了避免炒房。(只要不是夫妻。都不行)
于是,为了顺利的完成更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客户退房,到房管局注销原有合同。然后换成需要更名的人来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备案。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程序上是合法的,目的不合法。没关系,只要程序合法就不违规,没有风险。
然后**根本的是:由于这一切需要开发商协助办理(并非义务,也并非一定要协助客户),毕竟是以开发商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于是,开发商要收取客户的更名费用了。再者,退房多了,对开发商也有一定的影响。
这个费用的多少,开发商自己说了算。可能三五千。可能上万,不一定。
当然,你也可以不通过开发商,而采用房产转让的方式更名。这样也需要一定的费用,而且需要取得了产权证以后才能过户。
所以。你要权衡下。
要通过开发商,就是他们说了算,收多少钱。没办法。不通过开发商,就交钱给房管局。
如果非必须,建议暂时不更名。不然以后你买房子,要算第二套的。 2019-04-25 09:14:28 -
134****2942 合理。开发商收取更名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考虑到开发商的成本支出和预期利益损失,原预购人、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较为合适的更名费,并以合同形式确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双方可以以合同方式就更名费用作出约定
1,开发商无义务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办理“更名”手续。
依据法律规定,在原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商品房不能够办理转让手续,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如果要完成“更名”手续,则需要开发商配合解除原合同甚至撤销原合同备案,而这是商品房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交易行为,开发商并无配合其完成交易的合同义务。
2,开发商会产生相应费用支出。
开发商在办理“更名”手续时类似于充当了中介机构的角色,会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此外,根据不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撤销备案登记重新申请备案登记时可能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也不尽合理。
3,开发商可能会放弃追究原预购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导致其预期利益损失。
实践中“更名”的需要很可能是因为原预购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需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在此情况下本来开发商有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通常开发商为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达成交易而放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而新的购房者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低价受让原预购人的已付款项,这种背景下如果要求开发商无偿地进行“更名”手续,对开发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2019-04-25 09: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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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更名这个问题。以成都为例,房管局本身不受理除夫妻之间更名以外的其他任何更名事宜,目的是为了避免炒房。(只要不是夫妻。都不行)于是,为了顺利的完成更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客户退房,到房管局注销原有合同。然后换成需要更名的人来重新签订合同,重新备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程序上是合法的,目的不合法。没关系,只要程序合法就不违规,没有风险。然后**根本的是:由于这一切需要开发商协助办理(并非义务,也并非一定要协助客户),毕竟是以开发商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于是,开发商要收取客户的更名费用了。再者,退房多了,对开发商也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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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属于改底单了,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不给你该这个底单啊,将来你们走买卖程序,费用更大,所以这都是他们私下的事,只要是不太多,给点小惠小利把事解决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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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开发商收取更名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但考虑到开发商的成本支出和预期利益损失,原预购人、新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较为合适的更名费,并以合同形式确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双方可以以合同方式就更名费用作出约定1,开发商无义务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办理“更名”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在原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商品房不能够办理转让手续,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如果要完成“更名”手续,则需要开发商配合解除原合同甚至撤销原合同备案,而这是商品房预购人和新购房者之间交易行为,开发商并无配合其完成交易的合同义务。2,开发商会产生相应费用支出。开发商在办理“更名”手续时类似于充当了中介机构的角色,会耗费相应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支出;此外,根据不同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开发商在办理撤销备案登记重新申请备案登记时可能需要交纳相关的费用,如果这些费用都由开发商承担也不尽合理。3,开发商可能会放弃追究原预购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导致其预期利益损失。实践中“更名”的需要很可能是因为原预购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需将购买的商品房转让,在此情况下本来开发商有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而通常开发商为配合原预购人和新购房者达成交易而放弃追究原预购人的违约责任,而新的购房者甚至有可能因此而低价受让原预购人的已付款项,这种背景下如果要求开发商无偿地进行“更名”手续,对开发商而言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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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政策规定没的产权的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当然如果开发商同意帮你更名的话那就好办了,要不给更名那也没办法。不过你可以和开发商商量下。给点消费给他们嘛,或许可以办理。和他们说你要去外地定居,想把房子产权做成你朋友或是亲戚的名下,不要直接说买卖或许要好办些。只要开发商同意更名后房产局那边开发商会帮你处理,没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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