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全部3个回答 >公积金可以提取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137****2739 | 2019-04-24 08:35:56-
144****9958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2019-04-24 08:36:38 -
143****3250 !符合以下情况之中一条就可以取出来!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本市职工调离本市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提取证明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3、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
4、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以及公有住房房款已付清的;
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的;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 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
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地产权证、安置住房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购买拍卖产权房
房屋拍卖确认书、房地产权证、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地产权证、区、县建管部门同意建造、翻建的批复、提取人与建房人或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区、县房管部门关于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城镇地区私房可凭危房督修通知)、乡镇或城镇用地证明或原房地产权证、大修工程费用的收据或发票、提取人与土地使用人或原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离退休
离、退休人员本人的离、退休证(失业人员无法取得离退休证可凭养老金发放卡);
4、死亡
户口注销原因是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5、户口迁出本市
户口注销迁出本市的户籍证明(或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6、出境定居
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和由指定机构提供签证翻译件;
7、完全丧劳
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8、外省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外省市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9、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贷款银行的结清证明和借款合同(或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和身份证;
10、合并账户
单位出具的重复建立个人账户证明。 2019-04-24 08:36:33 -
151****4077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第四离休、退休的;第五出境定居的;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第七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的;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19-04-24 0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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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或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调离本市的。 5、失业一年以上且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男职工达到50周岁、女职工达到40周岁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7、户口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单位破产清算(单位主体不再存在)的全体职工。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备注: 1、以上所指的“本市”是指三明市行政区域(含三明各县市)。 2、翻建住房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 3、大修住房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 4、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其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其担保的贷款未还清前,不得支取、使用。 5、职工符合以上提取条件,但存在尚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本人和配偶及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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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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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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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住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职工退休销户;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