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座落在 ,位于第_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第二条、房屋现状: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 ,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财产。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第四条、上述房屋的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拆迁人与拆迁户之间的拆迁安置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拆迁户的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将来建好的商品房进行“互易”的协议。在这种合同不是产权的互易。拆迁户失去了现存的居住房屋,换来的是拆迁人将来的尚未建好的房屋,是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取得的一种期待权,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体现的是一种债权,即要求拆迁人给付房屋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该种权利的转让不属于上述不得转让的情形,故拆迁户可以将该种权利进行转让。第一种意见认为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法条是为了防止权属不清、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而作出的管理性规范,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七十九条中所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的“法律”所指是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管理性规范。
全部3个回答 >安置房有购房合同吗? 拆迁安置房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哪个更具法律效力
145****3006 | 2019-04-22 11:27:28-
134****6441 通常不可以,因为没有房产证,不知道房屋产权属于谁,如果明确房屋产权,比如法院判决书,那么是可以做公证的。
房产公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房产公证所需材料
1、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房屋产权证(如未取得房产证,提供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3、要求公证的协议书或合同;
4、公证人员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二)提出公证申请
1、提交上述材料后,申请双方权益相关人亲自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出公证申请
资料审查;
2、公证人员核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就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询问当事人若干问题,当事人配合公证员诚实作答,并在公证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主要就是问对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明白,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骗、误导、强迫,并告知当事人协议签订后的法律效力及后果);
3、在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协议或合同签字,公证完成。
三、进行房产公证的注意事项 2019-04-22 11:27:43 -
137****5346 都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本质都是合同,只不过拆迁安置协议是行政合同 2019-04-22 1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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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418
2019年2月20日至3月5日,《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昭通市政府网等媒体、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有81人发来81封邮件,共反映了24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现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作如下回复:
第1方面:(原文)各级政府部门在《关于集中处理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为切实推动全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普通老百姓利益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温暖人心的工程。现就《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我个人名义提出一点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妥之处,望谅解。
1、其中的第一条、一、工作目标,(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充分考虑全市建设发展的历史和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的过程,各个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尊重事实,注重实体审查,严防造成新的问题及矛盾纠纷。此文的(注重实体审查)的实体要适用建设发展的历史和法律法规政策,与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有相互矛盾,主要是担心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意料之外的问题再次出现。
2、四处理意见中的1.划拨用地建房(含集资建房、征迁安置房等)。特别是集资建房,时间长、(含改制企业) 改制企业职工意见比较大,如果在办理过程中不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是非常非常的困难。
3、在改制企业中、有的是原企业分配给企业职工的住房、在改制时已按当时的历史原因按照集资建房处置给原职工作为住房,就不能按照原企业属房地产企业售卖办理不动产登记。
4、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因开发建设单位注销灭失或企业法人代表失联、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由项目(房屋)所在的镇街提供该小区无法办证的情况说明,并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经规划核实认可、质检、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后,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在用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的,购房人凭有效的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函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此条意见是: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建设企业是否已注销进行确认;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并对原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注:(原企业法人代表把小区业主的维修基金、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费用的追回)。
对网民的回复意见:第一,关于“尊重事实,注重实体审查”主要是要求登记部门在相关不动产登记中,要尊重事实,多到现场进行审查,不要仅局限于档案和文字材料的审查,以免造成新的历史遗留问题。第二,“尊重历史”主要是要求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中,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三,在办理改制企业中原企业分配给企业职工的住房和集资建房的不动产登记时,将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第四,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认企业法人代表的失联情况;并对原企业法人代表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修改建议,已进行了适当采纳。
第2方面:(原文)第(七)条第3款“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因开发建设单位拒不配合履行办证义务的。登记机构直接注销(公告废止)原开发建设单位的土地证(存在抵押的需征得抵押权利人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统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购房人可凭有效相关材料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9-04-22 1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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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如何公证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2、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②申请公证的文书;③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④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3、公证部门受理、并进行资料审查4、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出具公证书5、送达公证书并签字在共同出资购房时,签订共同出资协议后,还需要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出资人对于所购买的房产拥有相应的所有权。大家在共同买房时一定要注意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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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一是货币安置,按照被拆迁的房屋评估价给予货比补偿;二是异地安置或回迁安置,也叫产权调换。如你选择了产权调换的安置,你的拆迁协议上已经写明。看来你是选择了安置房安置,可以签,并且先签先搬会得到1-3万元不等的奖厉。现在拆迁很人性化了,许多人盼拆迁,基本上拆一还一,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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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其实质也是一种商品房。可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就交易时间受限来说,过长的交易周期比一般的房屋交易风险更大,所以我们在购买的时候就要特别注意,尤其是拆迁安置房购房合同应如何订立的问题。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同,拆迁安置房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给居民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间的特别限定使该类房屋的买卖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二)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故相比之下此类房屋的买卖法律纠纷相对较少。 二、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协议应如何订立 (一)作为合同签订主体的卖方处,需要拆迁协议上的人员及配偶,住房调配单上的人员及配偶,被拆迁房屋内户口上的全部人员及户口都在买卖协议的卖方一栏签字,才较为保险,才能有效避免日后突然有第三人出来主张权利的种种麻烦。 (二)除此之外,合同中关于每笔房款的支付,卖家收款对应的各项义务应明确,可操作,另外,关于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及相应的违约责任都应规定明确。合同中不妨加入关于违约责任的独立条款,且明确约定,即使合同无效,该条款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尽量减少非违约方的损失。这样,一来卖家的违约成本会上升,可能会有更大的威慑力,尽量避免其违约;二来如果诉至法院,法院相对便于作出对买家有利的判决。 (三)另外,对于税费的承担也应考虑周全。漫长的交易过户等待期,国家关于房产交易的税费政策可能调整,双方应约定好,如果出现新的税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避免过户时又因为税费的承担主体争执不休而导致交易中止。 再充分的协议也无法确保买方顺利达成全部意愿,获得充分保障。因为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仍然是债权债务,仍然只是一种请求权,对方如果不主动履约,买方只能借助于法律途径维权,而这显然需要时间和金钱,且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买方承担的心理压力无疑也是较大的。因此非专业人士去购买上市交易时间受限的拆迁安置房,即使一定要购买,希望买家一定要考虑清楚其中的风险,咨询律师,从而签订更为有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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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6、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7、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8、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9、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10、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11、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12、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13、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14、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现售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15、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会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1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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