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全部4个回答 >买了经适房还能买商品房吗? 我有些问题,请问买了经济适用房后还能买商品
157****9338 | 2019-04-10 18:01:34-
134****4521 不能,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
可以在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19-04-10 18:01:47 -
134****9132 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再以自己的名字购买商品房,如果以自己名字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就要收回,只要是以自己的经济适用房户口单位上的任意一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就要收回经济适用房,如果自己父母户口不在自己们的户口本上,可以以父亲名义购买商品房,不过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只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济适用房也要收回。
总之,一旦拥有了经济适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现的第二套房,不管这个第二套房是什么性质的。不过可以先以父亲名义把那个商品房买下来,然后等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时候卖掉,那个商品房就可以是自己的名字了。 2019-04-10 18:01:44 -
141****7681 商品房变成经适房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突然要补差价
家住仓山区万升小区的温先生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一套房,入住10多年后,接到开发商通知,对方称他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要补交1万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规费等“差价”。他认为,自己当年买的是商品房,房产证也没注明是经济适用房。对此,开发商正祥集团给出了解释。
业主看法:放弃申请经适房 买的是商品房
温先生告诉福州晚报记者,2002年9月他与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万升小区一套房屋,合同面积133.53平方米,全额付了房款,办了房产证。“房产证上并没有注明这是经济适用房。”
温先生介绍,他父亲2001年6月填写了《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同年9月通过审批,可享受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认购。但是,由于当时他父亲超过了可贷款年龄,为此全家人放弃了这次认购。2002年2月底,温先生的妻子张女士也填写了《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但之后又放弃了申请。不久后,售楼人员告诉他们,万升小区也可以按商品房进行销售了。于是,他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选购了该小区一套房子,入住至今。
开发商解释:认购协议书明确 该住宅为经适房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正祥集团品牌中心相关负责人张圣林。为此解释此事,正祥集团给记者发来一份《说明函》。
《说明函》中写道,万升小区系经济适用房项目,由福建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3年办理初始登记。在2005年3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施行之前,我市经济适用房住房产权登记未要求提供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材料,因此该项目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时,有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的,就在产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房,未提供的,则不备注。但只有部分产权证上有标注,其他暂无法区分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于2011年被福州市房产交易中心暂时冻结办理过户手续。
《说明函》还提到,2015年7月3日,市政府召开例会,会上就万升小区经济适用房办理“两权证”历史遗留问题形成决定:“正祥公司负责收集业主信息名单,委托福州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查档,核查保存的档案中是否存有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经核查确认有经济适用住房审批材料的,按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处理。”
“我司遵照会议决定,经过对公司留存的业主购房材料及福州市房地产市场服务公司存档材料反复比对、核实,于2016年4月30日上报了一批业主名单至福州市国土局,进行资料审核、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规费等差价款补交,温先生也在此批上报名单中,因该户对房屋性质有异议,故暂时将其资料撤回,并进行书面告知。”正祥集团相关人员表示,温先生于2001年5月23日认购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万升小区西区一套住宅,双方签订了《万升小区西区认购协议书》,认购协议书中已明确了该住宅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且需填写《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报政府房管部门认定同意后方可获得购买该房产的资格。
正祥集团指出,根据福州市房管局留存的档案,温先生家人先后两次填报了《福州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其父亲填报的《申请审批表》于2001年6月25日经福州市住房委员会签审。其配偶张女士填报的《申请审批表》于2002年4月11日经仓山区房产管理局签审。因此,根据认购协议书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2002年9月16日,温先生与正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都是使用房产管理中心统一格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故依据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关于协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第99次例会的纪要中决定,确定温先生所购买的上述房屋为经济适用房。
房管局说法:从房屋产权证来看 权属性质为商品房
但是,温先生对此事仍有疑问。昨日他向记者提供了开发商复印给他的两份经适房申请审批表。记者看到,他父亲的审批表较完整,但他妻子的审批表却只审批到“区房地产管理局意见”一栏,签有“同意,上报,2002年4月11日”字样,**后一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委办)审批意见”空白。
温先生拿着《万升小区西区认购协议书》对记者说,认购书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的,希望申请笔迹鉴定;认购书中的楼号及面积等处疑似有涂改。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福州市房管局保障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看了相关材料后表示,温先生父亲申请的经适房审批表格是完整的,已通过审批,有购买经适房的资格。但其父亲的经适房名额不能直接转让给儿子,若购买经适房,房产证上的名字应是父亲的。而温先生妻子的经适房审批表格**后一栏市级审批意见为空白,就是没有通过审批,没有取得购买经适房的资格。房屋是商品房、经适房还是拆迁安置房,都要以房屋登记性质为准,要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为准。从温先生手持的房屋产权证来看,房产已经过当时福州市房屋交易登记部门登记,权属性质为商品房。 2019-04-10 1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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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政策出台之前的老经适房家庭如果再购买商品房,不必向经济适用房所在区房管局备案,也不会被政府回购。再次购买商品房时是完全没问题的。如果是政策出台之后的新经适房家庭的话,则需要按照新规定执行:“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 ”其实上面这段政策原文简单翻译过来就是:不满五年的经适房不能买卖,如果你说我现在有钱了,就想买商品房,那么你需要先把名下的经适房向相关部门申请回购,待经适房被收回后你才可以申请购买商品房。如果是满五年的情况,政府有优先回购的权利,有些区县是需要政府先出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然后你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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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按照这些规定,你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如果再次购买商品房,原经济适用房将会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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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不可以再以自己的名字购买商品房,如果以自己名字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就要收回。只要是经济适用房户口单位上的任意一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就要收回经济适用房,如果自己父母户口不在户口本上,可以以父亲名义购买商品房,不过不能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只要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济适用房也要收回。一旦拥有了经济适用房就不可以有以自己名字出现的第二套房,不管这个第二套房是什么性质。不过可以先以父亲名义把那个商品房买下来,然后等经济适用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时候卖掉,那个商品房就可以是自己的名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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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直有政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再购买其他住房。你可以在你的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你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你就可以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了。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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