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话 没有必要改宅基地的使用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不一样 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里的一户 可不是一个人而且你父亲 只作为代表写在土地证上当然如果你担心其他变故由你父亲协议转让你或者 立遗嘱 你父百年之后 房屋继承后 土地随之转移前提都必须是 办理房产证
全部5个回答 >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 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需要多少
135****0351 | 2019-03-31 20:17:17-
153****7030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过户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同时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办法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2019-03-31 20:17:38 -
153****7757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费用: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要看你这土地使用性质,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自办理完毕房产证书过户后,买卖双方一起拿着新房产证和老土地证去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更换新土地证,印花税 5元 工本费几十元一般不超过100元
如果是划拨或是集体性质土地证,那么,是过户不成的,需要先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出让金额度多少,和土地类型有关。看是几类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40%缴纳。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在转让过程中出让方和转让方要注意相关事项,例如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无法转让等。 2019-03-31 20:17:34 -
159****1666 人民时评:“土地大限”忧虑须依法化解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
近日,浙江温州部分市民发现,自己的房屋面临土地证到期影响买卖的问题,续期可能要重新缴纳占房价总额约1/3的土地出让金。温州市国土局回应称,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近期将报上级研究决定,妥善化解这类问题。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再次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大限”,我国物权法已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但如何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标准等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这是引发温州土地续期争议的原因所在。从温州此次的事件本身来看,的确有历史原因,因为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的使用权为20年,当时物权法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也不完善。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今天,如何尽快给出回应、化解群众忧虑,应该成为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这一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到有章可循的过程。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使用,始于1988年,早先的使用年限从20年到法定**高年限70年不等,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大限”。1990年,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4年国家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一领域进行规范。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则是这一领域**为重要的立法,其意义在于明确了私人对其合法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所有权也不容剥夺,同时,住宅用地续期无须申请而自动续期。
然而,物权法在自动续期的操作上却留下了一些模糊之处。比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者往往是较为分散的业主,政府有无义务帮助他们实现自动续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如何?若是部分业主不愿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如何处理,是否会影响到其他业主?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又该如何操作?这些模糊之处,立法者当时或有其他考虑,但目前已经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一方面,土地“70年大限”的隐忧一直盘桓在人们心头,这既不利于产权制度的落实,也让人们因为担忧在到期后缴纳难以承受的出让金而处于不安之中。另一方面,这为相关市场交易行为埋下了纠纷隐患。目前,已经出现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因未能自动续期而不能交易过户的案例。不难预见,如果相关规定仍不明确,还将出现诸多房屋买卖后续纠纷,以及因缴纳出让金而出现的争端。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产生和完善,是我国改革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果来之不易,而相关立法则是对这一成果的有力维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决维护和严格落实物权领域的立法成果,另一方面,对上一轮改革中的模糊之处也要进行有连续性和建设性的修补。相信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类似“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怎么办”的问题还将出现,解答宜早不宜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着眼公民合法权益,立足于现实可行性、法律稳定性,从细节出发,拿出于法有据、于情有理、于民有益的具体解决方案,早日消除盘桓公众心头的忧虑。
温州:居民购房仅三年 土地使用“撞”年限
王女士于2012年10月,花了近百万元在温州市区横河北新村买了一套房子。近期王女士想卖掉这套房子。可在买卖过程中,王女士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土地使用年限已于2016年3月4日到期。
购房者 王女士:现在这个房子想拿出来交易的话,现在交易不了,说我土地使用证已经到期了。
据王女士介绍,她名下的这套房子于1996年交付使用,她是这套房子的第三位主人。在她的印象中,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为何自己的房子仅仅过了20年就到期了呢?更让王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同幢楼不同楼层的土地使用年限竟然完全不相同,有的是70年,而有的却是20年。
王女士:他这个图号和地号,跟我这个是一模一样的,但他这个使用期限是到2070年。
根据《物权法》,购房者有权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却没有对续期的土地出让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王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土地使用权到期使她无法贷款,土地使用权续期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使她的房子无法正常交易。
产权续期无定论 土地过户受影响
看了刚才王女士的遭遇,我们肯定有很多疑问,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有没有办法续?为何王女士的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带着诸多问题,我们的记者陪同王女士到温州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温州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现在住宅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做法刚开始,有些开发商为了减缓资金压力,没有交足70年,温州的规定是**少交20年。
温州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副主任 林钧:办土地证的时候,房地产开发公司只签了一个20年的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当时的价格出让年限,收取了20年的出让金,当时的历史原因就是20年也有签、40年有签、50年有签、70年也有签。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王女士的邻居为例,应当是在届满前一年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而王女士则是过期之后,才想到去续期。
温州国土局鹿城分局副局长 陶建武:已经终止了我们不可以,如果期限没有终止的话,还有两年几年,我办交易了,交易继续要70年,70年按我们温州市交易的规定,市场评估价的优惠价百分之四十缴,过期了,重新要审批,谁也不敢定价格。
据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统计,截止到2019年年底,温州市区将有约1700多套商品房土地使用证过期。 2019-03-31 2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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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用地者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办理程序(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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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过户需要的证件: 1、土地申请表。 2、新办好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先的土地证原件。 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复印。 5、契税发票复印件。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买二手房先办好房权证过户,之后双方带着身份证、房产证、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土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出具测绘图和评估报告; 2、带着(1)项材料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因办房权证已经缴纳契税等费用,只需缴纳登记费(工本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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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话 没有必要改宅基地的使用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住宅)不一样 是不存在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里的一户 可不是一个人而且你父亲 只作为代表写在土地证上当然如果你担心其他变故由你父亲协议转让你或者 立遗嘱 你父百年之后 房屋继承后 土地随之转移前提都必须是 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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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证分很多种,不是每一种都可以办理过户。国有土地分为划拨和出让性质。划拨,是不能办理过户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转变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才可以办理过户。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过户只有几百手续费。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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