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可以有多个层次。1、首先说的配套是公共配套。或称为城市基础施配套。如供水、供电、道路、**、市场、商业等2、其次是住宅小区的配套,比如小区自配的停车位、小区绿化、会所、幼儿园、游泳池,体育活动场地等。3、再次是房屋的配套,又称配套设施设备,比如红外防盗、可视对讲、光纤网络等等。以上观点不是官方的,是我个人总结的,是否有价值,供提问者参考。
全部3个回答 >配套商品房是什么意思? 商品房和配套商品房的区别
146****0004 | 2019-03-25 17:11:30-
132****6343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
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
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 2019-03-25 17:11:54 -
143****4250 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配套商品房对于购买对象有严格的要求:
1、配套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购买的对象和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2、对于购买对象和条件的审核,除了动迁单位、用房单位审核外,还要经有关动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能购买。
配套商品房对外出售,除取得合法的证件之外,对于购买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者方可进行购买。 2019-03-25 17:11:49 -
131****2574 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2019-03-25 17:11:45 -
131****3704 安置房与商品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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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而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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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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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定向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房屋被拆迁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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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定向安置房就是拆迁后,国家或是开发商赔偿的住房,其土地性质是划拨地,如要出售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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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品房就是由买卖交易得来的房子,开发商买地建房后当商品出售的房子,其土地性质是出让地。
正规定向安置房可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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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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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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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以上就是关于正规定向安置房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以及正规定向安置房是否可以购买的介绍了,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者为安置人代理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那么这类商品房与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也是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这种是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2019-03-25 17:11:40 -
135****6065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预约和本约
在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急于出售房屋取得一定的房款或定金、预付款等以缓解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紧张的资金压力;而在楼市不断上扬的市场背景下,购房者也乐于早点确定购买的房屋及单价,然后在新一轮的涨价中享受楼市红利。然而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投资开发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及相应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高人民法院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在满足预售条件之前,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则先行签订认购书、订购协议等协议约定满足条件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便成为常常采用的交易形式。所签订的认购书、订购协议等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预约,约定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则是本约。而由于从双方签订认购书、订购协议、预订协议起直至开发项目满足强制性条件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往往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认购书、订购协议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了保护购房者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
二、认购书、订购协议、预订协议等预约认定为本约的规定
买卖双方之间迟迟不签订本约,或者不再另行签订本约的情况时有发生,是否能够将认购书、订购协议、预订协议等预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诉讼中对于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截然不同。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和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本条规定条件的预约可以认定为本约,这就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即认购、订购、预订协议在具体个案中究竟是仅为预约还是可以认定为本约的区分条件。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认购书、订购协议、预订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本约的核心条件有两个方面:(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以下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三、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标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十三项,包括:(1)买卖双方信息、(2)商品房基本状况、(3)销售方式、(4)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修、设备标准、(7)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11)争议解决方案、(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有的观点认为预约认定为本约,应以全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主要内容”为标准。但笔者认为事实上并不可行。按照目前市场所惯常采用的认购书、订购协议、预订协议的版本,几乎不可能完全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同时,买卖双方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协议**初的本意也往往还是要**终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并进行网签备案,详尽的合同内容可以在本约中再具体约定,签订认购、订购、预订协议时也不会认为有必要约定的事无巨细、诸事必备。
而还有的观点认为,区分预约和本约应以是否在认购、订购、预订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还要另行签订本约的条款,如有这样的明确约定,则应当认定为仅为预约。而实际交易中,约定需要另行签订本约是认购、订购、预订协议的通常条款。如果按照上述两种观点,几乎所有的认购、订购、预订协议都无法认定为本约,与商品房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也会失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解释的本意。
应当注意到认购、订购、约定协议原本属于预约,签订预约直接的目的是为了本约的缔约作准备,而缔约双方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本约得以履行、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得到实现,考查认购、订购、预订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考查其约定的内容是否已经足以履行,达到买卖双方交易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一种买卖合同,其实我们可以思考合同约定明晰了哪些内容就可以让一份买卖合同足以履行。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就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解释第2点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行为的要素指移转标的物和支付价金。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按照这一释义,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预约合同想要被认可为本约,就应当具备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即人的要素:明确的买卖双方;标的要素:明确的商品房基本状况(面积、位置、户型、房号)、明确的价金(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明确的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上述内容,就足以保障其作为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和双方的核心权利义务得以履行,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达心内容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 2019-03-25 17: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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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搜出来的答案,你的疑问也让我长了见识~~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而商品房中可能包括有住宅、商业用房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对于所有权交易没有时间限制。 配套商品房对于购买对象有严格的要求: 1、配套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符合购买的对象和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2、对于购买对象和条件的审核,除了动迁单位、用房单位审核外,还要经有关动迁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方能购买。 3、对于配套商品房还规定五年内不得转让和出租。 配套商品房对外出售,除取得合法的证件之外,对于购买者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购买条件者方可进行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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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都是定向销售给动迁居民的,但是两者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动迁房和配套商品房的土地性质不同。拆迁的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拆迁的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配套商品房。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为居民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按照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产权证上会加盖配套商品房印章,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动迁房。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具体来说:具体来说:1、配套商品房由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管理试行办法》第28、条明确规定:1、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2、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5、年内确需转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价格回购。3、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转让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宅与配套房或者中低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另行规定。2、动迁房动迁房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即可办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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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商品房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按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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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质量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4、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5、交易限制的区别。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6、享受权利的区别。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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