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遵守合同,不能把租来的房子用作合同以外的用途。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解释,只有拆迁非住宅房屋并实行产权调换,需要临迁过渡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才给予适当补偿。
全部4个回答 >房屋用途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用途都有哪些
137****8939 | 2019-03-20 22:16:16-
142****3651 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非成套住宅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公用设施用房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商业用房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2019-03-20 22:16:37 -
157****6355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宗具体用地所规定的用途。具体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用地性质分类汇总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而常用的用地性质实际上是指其中类——H11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分类。
类别代称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2019-03-20 22:16:32 -
153****2028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案例分析:
2010年5月,本市居民杨某以15万元的低价购得苏州市某公司厂区职工宿舍楼内的二室一厅房屋一套。杨某随后加以装修,转手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打算在本市定居的外地人孙某。因该大楼是建设在工厂厂区中,厂区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大楼内的每套住房都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证,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考虑到这一点,三方当事人在两次交易中都没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是签署《房产份额转让协议》,以约定转让大楼内的房产份额的方式试图规避法律。2011年6月,公司管理层变动后,反对将公司职工宿舍楼内房屋出售给外人,于是起诉杨某主张《房产份额转让协议》无效,要求杨某退还房屋。孙某得知此事,认为购买此房屋有风险,也起诉杨某主张协议无效,要求退还购房款。
一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认定两次交易均为无效,判决杨某向公司返还房屋,公司向杨某退还购房款,杨某向孙某退还购房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至今案涉土地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未变更为商业用地。
同时,本案涉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项目《商品房售房许可证》,违反了规划、房地产管理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019-03-20 22:16:28 -
145****3553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二元结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价格相对较低,导致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屡禁不止。而随着房屋**等经济利益驱动和巨额拆迁补偿款的诱惑,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激增,其中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争议较大,确有必要探究。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探究
(一)2015年以前,各级法院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前述规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被认定无效。
参考案例:
1、**高人民法院在陈亚康、刘胡宇清与陈添、陈子建和黄英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监字第809号)一案中认为,陈亚康、刘胡宇清并非陈添、陈子建和黄英笑原所在村的村民,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王承琼与杨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99号)一案中认为,国家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本案中,王承琼作为城镇居民,其购买杨广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故王承琼与杨广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属无效合同。
(二)2015年以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宅基地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根据该决定,**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下称《审判会议纪要》)中,明确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的意见:“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目前,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审判观点比较统一,即案件审理时间在《审判会议纪要》实施之后,且同时满足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否则一般为无效。
参考案例:
1、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英与吉美、李国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017)黔民申1811号)一案中认为,由于我国实行“房地合一制”,即转让土地即等于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让建筑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因毕节市的市辖区并非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只能严格依照现存有关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吉英主张的案涉合伙建房合同无效。
2、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王玉明与夏俊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8)津01民终5992号)一案中认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规定,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上诉人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买卖宅基地上房屋的合同应为无效。 2019-03-20 2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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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原件保障买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有纠纷可以以合同未证据。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要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所以购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而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必须提供购房合同的原件,如果购房合同丢了,其实只要与开发商协商即可补办。综上,购房合同原件需要购房者妥善保存。购房合同是双方买卖关系的证明,也是购房双方履约的依据,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在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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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是权证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银行)持有的权利证书。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房屋他项权证的作用就是保障他项权人的利益不受到产权人的影响的一种法律凭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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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首先起到登记行为完成的证明作用。 登记机关在完成房屋登记事务后,将房产证发放给权利人,表明登记机关已经根据事实、法律和当事人的申请,完成了相应的房屋登记。由于房产证记载的内容与登记簿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产证起到一种备忘的作用。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持有的房产证内容,掌握自己的财产情况,而不必每每去查阅登记簿。房产证**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 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 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与户口迁移和小孩上学都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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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住人或存放东西的建筑物。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房屋是人类生存的寄托,在这里人们可以避开外界一切干扰,和自己的亲人享受自由自在的生活。这种以房屋为本的思想深深的影响着人们,人们都为拥有自己的房屋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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