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资料: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全部3个回答 >查封房贷款是什么? 唯一的房产被法院查封 贷款还需要继续还吗
147****4790 | 2019-03-02 12:17:06-
132****5026 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建议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征信记录。 2019-03-02 12:17:46 -
132****0474 房产查封后,是不能转让和抵押的,并且如果法院**终判决是你承担责任,法院将会对你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所以查封房要尽早处理。
立德担保——正规担保公司,有 多年办理查封房经验,公司有成立法务部,专业办理查封房,全程垫资解封贷款一体化办理 2019-03-02 12:17:28 -
143****8626 人民法院查封房产,就是希望被查封一方能尽快还清贷款,具体怎么还,应当依贷款合同的规定继续还款,如果贷款还清了人民法院会依法解除查封的。如果不还清贷款,人民法院会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后,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下面是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19-03-02 12:17:26 -
156****1096
律师观点
查封对于过户而言, 是一个法律上的客观障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在查封行为的法律效力存续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进行产权过户登记的。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即使买卖双方均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卖方也履行义务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只要涉诉房屋存在因他案被司法查封的情况,只要至今仍未解封,就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法院对于买方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查封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查封不都是永久的一成不变的。一般而言,查封并不导致所有人对于标的物处分权的丧失,而只是对之后的过户义务履行形成障碍,因此其也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该障碍消除后,出卖方仍可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但在该买卖行为中,存在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或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欺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额情形,合同效力应另行确认。
**后,对于买受人对所购买的查封房屋提出过户之诉的,从程序上而言,当事人提起的此类诉请均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应在程序上驳回。至于嗣后查封被取消,在事实中房屋过户成为可能,则买受人的过户诉请可以重新支持。
基本案情
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关原、被告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因涉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至今仍未解封,被告目前尚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2008年4月12日,原告范某与被告施某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涉诉房屋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的付款协议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9月25日支付5万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于2007年9月28日前支付145万元(注:该笔款项专项用于偿还该套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于2008年6月30日前,双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当日支付30万元。2009年9月26日、9月28日,原告向被告分别支付房款85万元(含定金5万元)、65万元,共计150万元。被告于2009年3月1日向原告交付涉诉房屋。2010年6月,系争房屋因另案被司法查封。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过户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签订后,涉诉房屋房屋因另案被司法查封,致使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房人所承担的过户义务履行,构成一时性法律给付不能。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该房地产不得转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关于本案的具体理论分析如下:
01
因司法查封导致的给付不能
在本案中,即使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款,被告也应当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涉诉房屋因他案被司法查封,至今仍未解封,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也应当认识到:查封只是法律上对于过户的限制,它并没有使出卖方丧失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只是一种有期限的暂时性措施,也存在被取消的可能,待查封到期或者被取消,这种法律上的过户障碍就消失了。 2019-03-02 12:17:18 -
153****5523 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涉案金额3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此案的执行干警通过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终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执行款。
据了解,申请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浉河法院,经过浉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某向申请人分期支付借款本息共计49万元。调解后,被执行人黄某某仅偿还19万元,剩余30万元未在规定期间内履行法定义务,故卢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文书。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某,但是其以种种理由推脱逃避拒绝履行义务。执行干警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但是执行干警没有放弃,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遂执行干警赶往房产管理中心对该房屋予以查封。随后,在短短1日内,被执行人黄某某就主动到法院履行了剩余的30万元款项。此案得以执结后,法院对其房屋依法解除查封。 2019-03-02 1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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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房产证是抵押在银行的。还款是还给银行的。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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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可以查封。被告虽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但是法院依法查封后可以按律进行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可与银行结清剩余款项。您可以先结清剩余房款并且过户,或者将被告人欠款作为您已给付的房款。这样法院在查封拍卖后就可以将您已经给付的房款进行财产分割交还给您(详情参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关于第三人责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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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闹离婚,现有房产一套(房子为二手房),车一辆。 房产先是由原房主委托第三人代理出售房屋,并与男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房主出具一份转让和授权委托,被转让人和被委托人均为男方。之后,夫妻登记结婚。婚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贷款。 房屋过户时银行尚有25万贷款没有还清。办理过户后,将房屋贷款增加到了45万,是以房屋作抵押贷款的。多带出来的20万中,18万元用于购车,2万元用于生活消费。 房屋购买和过户时价值50万元,现价值100万。车辆现价值10万元。贷款后,共同还款本金10万元,利息15万元。 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借款人为男方,女方为共同抵押人。以上所述有相关证据。 问题一,除共同还款部分,该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男方婚前财产。理由和依据。 问题四,婚前房产的**额度是否影响房产分配?办理过户时曾有对房屋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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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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