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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3个回答 >寻找房产律师要从哪里找呢?
157****0551 | 2019-02-28 01:12:12-
138****6465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农村房产继承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2019-02-28 0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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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476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法理分析:
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琦在受让了原房屋买受人张明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后,享有其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上的权利。根据约定,出卖方应当在收到全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双方均未就何时交房而做相关约定,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第六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买受人在2012年1月14日付清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诉争房屋当日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来,康世文在2012年2月4日邮寄给王琦相关材料并委托其处理屋内遗留物品,存在一定延迟。
王琦于2012年2月8日收房时发现屋内有租户,此后又与朱刚、康世文进行协商。双方协商后又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买受人增加100万元购房款,王琦于当天收房。而双方在《协议书》第六条又约定: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四方之间就该房屋买卖不存在任何纠纷。依据交易习惯和生活常识,双方约定清楚明确,说明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彻底履行完毕,一切相关事项包括延迟交房责任已经一并协商解决完毕,而王琦现在又以出卖人延迟交房为由起诉,违背了双方《协议书》的约定。王琦未能举证证明期签订《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法律后果,遂法院未能对其诉讼请求未能予以支持。 2019-02-28 01:14:44 -
153****0430 律师都有正规的律师执业证的,只是经验不同,执业早的律师经验会丰富一些,靳双权代理的团队专注房产纠纷,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9-02-28 0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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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671 律师提示: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当事人,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2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2019-02-28 01:14:25 -
148****3306 案件介绍:
凌一玲和易一玲系亲戚关系,2006年5月11日凌一玲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易一玲得知后希望购买经适房,经双方协商后,凌一玲同意把购买经适房的资格转让给易一玲。
2007年9月8日,凌一玲和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7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易一玲缴纳了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费等相关费用,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该房屋交付之后,易一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2009年5月11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凌一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凌一玲曾起诉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易一玲向法院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同意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曾就易一玲借用凌一玲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因此易一玲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遂驳回了凌一玲的诉讼请求。
2014年,凌一玲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凌一玲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就诉争房屋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在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凌一玲应当被认定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凌一玲所有。
2015年8月17日,易一玲将凌一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凌一玲返还易一玲购房款、赔偿易一玲房屋装修损失和税费损失及房屋增值损失共计223万。
庭审经过:
在本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产权代办费、契税和印花税、房屋装修折价款等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扣减了应当补缴的综合地价款后,房屋现价值为201万元。
在本案件庭审中,法庭询问凌一玲是否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易一玲名下,凌一玲对此表示不同意。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诉争房屋的借名买房约定;
二、凌一玲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易一玲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及契税和其他费用共计201万元。
三、在凌一玲履行完毕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15日后,易一玲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凌一玲。
一审判决之后,凌一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政策、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现凌一玲明确拒绝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亦曾诉讼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因此易一玲请求解除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易一玲要求凌一玲返还购房出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凌一玲主张要求易一玲腾退诉争房屋的请求,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应当予以支持。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购房款及相关款项,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凌一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因而对于因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凌一玲应当补偿易一玲相应的房屋增值损失,因此法院在结合相关客观事实后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019-02-28 0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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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关注当地房产网或者房产论坛上的房屋信息。租房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上班是否便利租房子的时候,当然不能一味只考虑价格,尤其是房子所在的地方距离上班的路程。租房子肯定要注意交通的便利性,如距离公交车站,出租车站,地铁站等的距离。这样也便于自己出行的方便。2.房间的通风与采光。实际去看房子的时候,不要看一看就走。要仔细观察房子是否通风,采光度如何,方不方便晾晒衣服。要是住进去了,看不到阳光,又不透气,钱又花了,一时半会就不好找房子,花钱是小事,既浪费时间又影响心情。3.房子的价格。很多人租房子,价格都是要考虑的问题。当我们去一个陌生的城市的时候,不清楚房租的价格。可以先去问一问同事朋友。当然,较好的就是货比几家,多问问,心里面自然就有一个大概了。只要价格在这范围内,再去结合其他的方面考虑。4.仔细观察周边环境。 房子的周边环境很重要,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1:安全性。观察门窗,看看别人容不容易进来。第2:是否吵闹。如果房子靠近马路,下面有一些生意很好人且流量很大的店铺,就要想清楚了。5.租房周围的集市如果有做饭的需求,要看看周围是否有大菜市场和便利店,节约生活开支中的每一点钱,是很有必要的。6.租房周围的治安人在他乡,安全第一,所以一定要选择治安好的租住环境。如何了解当地片区的治安,可以多多在网上留意,上上当地的门户网站,多多从旁人口中了解,从朋友口中了解。较后,再熟悉下周围**近的报警点,以防万一。7.租房内里的人身财产安全首先,公共空间的安全,门窗是否安全,是否安装防盗门窗;卧室是否安全,门窗是否结实,租房后一定要记得更换自己房间的钥匙,家中少放现金;出租在一起的人员是否安全,这个一定要向房东了解清楚,他们的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男女比例等;特别是女生,考虑的问题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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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一般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果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许甚至可以因开发商欺诈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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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松的只有,网络,电话,贴街招横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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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期房哪里找答
购买期房的优点1、因为先期就购买,有利于选择好户型和好位置。买的是还没有竣工的房子,销售工作才刚刚的展开,一般的开发商能提供较多的房源,朝向比较好的户型也包含在其中,购房者也就有了很大的选择的余地。2、买期房贷款**多可以达房价的70%。3、期房的价格一般比现房价格优惠,房地产开发商对于一个房屋的开发一般需要二至三年的时间,甚至更长。为了及时收回资金,增加资金利用率和减少资金压力,在销售期房时让利。正因为一般期房比现房便宜,所以很多“炒楼族”一般是买期房,卖现房,从中渔利。买期房的缺点1、期房合同上写明的开发商哪一天交房,但是有的开发商往往逾期不能交房。不管是开发商原来有意欺骗或其他客观原因,都给买房者带来不利。2、开发商前期过度炒作理念或带有欺骗性所带来的严重恶果,购房者买房时看了模型,其中绿地、景观、整体规划、户型等各方面都觉得较理想,可等全部完工后再看,拿到手的房子和原来开发商介绍房地产投资和楼书上介绍的有很大差别。3、开发商如在交房前倒闭,购房者会是较大经济受害者,这种情况在90年代后半期我国许多城市时有发生。期房购买流程看房选房→认购→签订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备案→申请贷款→办理保险→收房入住→办理房产证期房什么时候交**一般缴纳定金认购开发商的物业,并签订“认购协议书”后7天内缴纳首期房款,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认购协议作废。之后交齐按揭所需材料,即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合格,且与你签订《按揭抵押贷款合同》,贷款便可放下,贷款放下后一个月即开始月供。买期房注意事项期房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质量风险在期房投诉中有关房屋的质量问题一直位居首位。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时,自己所购买的房屋还没有成型,不能看见房屋的实际情况(即便房屋交付后,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也难以发现),因此,消费者经常会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和开发商发生纠纷。一些开发商为追逐较大利润,使用劣质材料或者是偷工减料,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地基下沉,屋顶漏雨(水)、管道渗漏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房屋质量和安全埋下了重大隐患。防范措施:验收房屋时,请专业的房屋检测(监理)机构来进行检测,对于一般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对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问题,则一定要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要求维修、退房、及时索赔)。2、面积缩(涨)水风险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较大的商业利益,在进行实测时,有意改变建筑面积、加大公摊面积,并且不明示公摊面积的数量和计算方法,以致商品房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严重不符。防范措施:收房或进行产权登记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房屋而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俗称“房屋面积测绘表”),仔细核对相关数据并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可列入公摊的面积进行计算,看开发商公布的各单元套内面积加公摊面积的数据与图纸标明的建筑物房屋总面积之和是否相等。如果不相等,就要查明原因或请开发商作出解释,必要时要请专业测绘机构进行复测,以避免经济损失。3、虚假广告宣传的风险开发商的售楼广告经常是美丽动人的,如果仅凭售楼时开发商所作的宣传买房,可以肯定地说多数时候都会令人感到失望。人住以后就会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子与其宣传的房屋品质大相径庭。因此,如果对自己所购买的房子有环境、配套设施等社区品质方面的问题有特别的要求,并因此而选购开发商所宣传的房子,就一定要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以后发生纠纷就会在证据方面出问题。4、规划变更的风险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配套设施、绿地、容积率、环境设施等方面随意改动,将小区中本是绿地的地方改做他用,有的加建新楼,有的变成了停车场。为了规避责任,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时,往往对这些问题不做约定,或者有的是在约定中设置陷阱,有的甚至拒绝约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防范措施:消费者购房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开发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落到实处,对那些广告下角字体极小的免责声明,要予以特别注意。为此,消费者要特别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不仅要看大处,更要注意小处。在签署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中宣传的内容写到合同中去,唯有此,才有可能在开发商违背宣传承诺时,追究其违约责任。5、定金风险在期房销售中,多数开发商并不是直接出示购房合同,和购买者直接签署购房合同,而是先签订购房协议、预售协议,在收取几千、乃至几万元定金之后再给消费者看合同、签合同。这时,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开发商提出的交易条件(合同条款),开发商就拒绝退还定金,致使消费者陷入被动,蒙受损失。防范措施:购房时,一定要求开发商提供拟签署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补充协议,直接切入购房合同主体,审查合同具体内容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遇到开发商以文本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制式合同、声称不能修改的情况,就更要警惕其中有关条款的合理性。如果一定要签署认购协议,也要注意审查协议内容,对其中诸如“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定金不予退回”之类的条款,要提出修改意见。已经签署了认购协议并交付了定金,则一定要在认购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和开发商协商签署合同的相关事宜并留好证据(如签署备忘录、携证人到场、作现场录音等),以便一旦不能签署合同时索回交付的定金。6、产权风险产权是所购商品房重要的法律依据,实践中总有一些开发商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办理产权证,致使许多消费者入住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出现这些问题大约有以下几种原因: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格(资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违规建房、将房屋抵押、以划拨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来开发商品房,以致无法办理产权证。防范措施: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要认真审查开发商的土地情况、房屋抵押情况、以及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审查五证),并约定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责任。7、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法律和合同知识缺乏,导致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的违法问题无法察觉,以致在发生纠纷时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认真审查合同条款,还没有搞清条款含意就草率签字,从而在发生纠纷时,使自己陷入被动,而遭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防范措施:认真审查合同(包括补充协议)内容,明确每一个合同条款含意,对模糊不清的条款,一定要在明确其具体含意后再决定签署与否。鉴于购房活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复杂性,建议在购房、签署购房合同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把关,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8、延期交房的风险实践中,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问题(开发资金不到位、抽逃资金、挪用售房资金等)、工程管理问题等原因,有大量的迟延交房、甚至不能交房的事件发生,以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防范措施:在决定买房并签署合同时,除例行审查开发商的有关情况、“五证”取得情况外,还要考察拟购房屋的施工进展情况。以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必须在主体结构完成四分之一工程量以后才可以销售,目前的规定是必须主体结构封顶以后才可以销售。我们建议消费者购买主体结构封顶的房子(期房),以便对自己的人住计划作出安排,避免(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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