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1:出租 出租是指农户将承包来的土地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户或企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2:转包 转包是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人享有土地承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是次要的土地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3:入股 入股是农户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使用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为年终分红的依据。入股收入按经营效益的高低来确定。桂阳乡王春村以农户270承包土地入股作价的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社,约占合作社股份的25.0%,合作经营种植中草药,成为当地的特色农业。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4:转让 是指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5:互换 即“物”与“物”交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全部3个回答 >全国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有哪些?
149****6601 | 2019-01-28 00:51:34-
143****5448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2019-01-28 00:52:36 -
148****7624 一: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意义何在!
在农村,如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次土地确权将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彻底解决土地归属,地界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确等问题,而且土地确权后,将由当地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农民土地就有了“身份证”,不仅明确了承包权限,还可以贷款周转,让农民在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
二:承包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呢!
1.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2.农民如果整户进城落户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3.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4.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确权登记。
目前许多地区已开始入户调查登记,资料收集等,广大农民一定要保持手机通畅,积极配合,不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要虚报,认真核实,如果错过登记的农民在短时间不再安排登记,所以农民要注意当地的确权工作进展,避免错过。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这项政策出台对农民来说是好消息!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入股全能。明确入市的途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城镇扩大的过程中,难免涉及都城市周边的一些农村,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入市的需求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通过租赁,出让,入股等形式实现保值和增值。 2019-01-28 00:52:27 -
146****1737 1、明确土地归属权,自己的土地自己做主!
之前的土地分地一般是由大队丈量,根据人头分地,如果遇到生老病死,娶妻生子,这块地还有可能被退回或者重新分配。户主去世,子女没有承包权,承包地将会被回收:如果土地的户主去世后,家里的子女进城落户或者是嫁人,他们是没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继承权的。
2、农业补贴给真正种地的人。
很多人出门打工后就会把土地承包给别人,自己拿着补助,现在政策不同了,以后谁种地,这补贴就给谁!
3、闲置或多余荒芜的宅基地将会被回收。
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的房屋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依照规定,宅基地是会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用以分配给其他农户。这样资源得以充分利用,也很好的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
4、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没有土地确权之前,村里要修渠道或者修路,土地都是被强行征用,很多农民成了受害者,土地确权后,这块地就是咱农民的了,政府要征用土地,也必须先和咱农民商量,该补偿一分不少得补偿,农民的土地权益有了保障。
5、土地流转收取租金。
随着农村土地产权的落实,继而将带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有了新版证书是农民合法占据该土地的唯一证据,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租金。之前土地流转,因为没有凭证,产生的纠纷不少,改革后,就会因为有了证明而更具可信力! 2019-01-28 00:52:17 -
151****5084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2019-01-28 0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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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化方案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2、私有化方案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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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就可以进行自由流转了,这是为推行农业合作社做准备,也就是常说的规模农业,农民以土地参股的形式加入,其实又是变相的走大集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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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二、农民土地流转好处1、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2、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可以使农民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得到调整,可以充分保障农民权益。3、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可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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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印发。《规范》从交易主体、交易条件、交易品种等多个方面对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提出了规范。《规范》指出,4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一)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规范》对流入方进场交易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规范》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权属清晰无争议;(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四)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规范》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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