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你说的土地使用性质。如果是农村耕地,由于农村耕地是根据人头分配的,使用者死亡。村集体会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如果是死者生前承包土地,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者的土地使用权一直到签署的时间为止。如果是住房用地。死者亡故,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以在办理房产证契税证继承过户之后,凭死者死亡证明婚姻证明以及老的土地证,去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
全部3个回答 >请问什么样的土地会被收回?
137****6542 | 2019-01-18 18:11:08-
132****9821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属于指导性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2019-01-18 18:11:47 -
155****1668 农村土地收回为国有后,农民可以得到征收耕地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019-01-18 18:11:41 -
155****93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2019-01-18 18:11:36
-
答
-
答
土地荒废被收回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全部5个回答 > -
问 公寓会被收回吗答
你所说的这种集资房就是小产权的一种,现在集体房产证是不能再办个人房产证的,也就没有所谓的你们家房产证了。另%7E集体房产证现在不能上市的了,就是说,你集体房产证不能卖买。居住是没问题的。一般来说,这种集资房的买卖就只有收据或者合同,只要是凭收据或者合同居住都没问题。只要是土地不存在问题,单位单方没有理由不认账的。关键现在这块土地你说有问题,如果土地出了问题,要有事的话,估计整个集资房的户主都有问题了,而不是你们一家的事。别那么多担心单位了,只要地皮没问题就万幸,给你看看可以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你能分析分析吧%7E《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包括:1、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了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此规定属于处罚性收回。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违法用地,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而由其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迁移土地仍利用的不能收回。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因而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
全部8个回答 > -
答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出售土地,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只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在1998年修改后,废止了不许土地出租的条文,但仍保留了土地不得买卖的条文。因此,土地就成了只许出租、不能作为买卖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人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货币,但其支付的只是土地使用费,而不是价款。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到期可以续展的 只要你是合法买的,到时再交点税,可以继续使用
全部6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