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四、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全部3个回答 >农村集体土地政策主要有哪些?
141****7897 | 2019-01-08 10:21:22-
157****1588 一: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意义何在!
在农村,如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次土地确权将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彻底解决土地归属,地界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确等问题,而且土地确权后,将由当地统一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样农民土地就有了“身份证”,不仅明确了承包权限,还可以贷款周转,让农民在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
二:承包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登记呢!
1.如果农民已经参与退耕还林政策的,且领取《林权证》的就不能进行登记。2.农民如果整户进城落户的,也不再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3.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将不予确权登记,4.农民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存在纠纷的将不予确权登记。
目前许多地区已开始入户调查登记,资料收集等,广大农民一定要保持手机通畅,积极配合,不怕麻烦,实事求是,不要虚报,认真核实,如果错过登记的农民在短时间不再安排登记,所以农民要注意当地的确权工作进展,避免错过。
三: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这项政策出台对农民来说是好消息!将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出让,入股全能。明确入市的途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在城镇扩大的过程中,难免涉及都城市周边的一些农村,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入市的需求之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通过租赁,出让,入股等形式实现保值和增值。 2019-01-08 10:22:07 -
156****5929 1、明确土地确权完成时间
国土部、财政部、农业部在2017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两权”抵押贷款即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该政策仅在北京大兴、玉林北流等1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 2019-01-08 10:21:58 -
144****6768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2019-01-08 10:21:48 -
151****7982 以下6种情形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这个本身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
不过从今年开始农村用地要申请得到审批,为了规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审批会变得严格,避免随便使用宅基地的现象出现。
3、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4、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开发建设公租房、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此类产业的。
在日前印发的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按照方案的描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好处有三:
一是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是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
三是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除此之外,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5、在33个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用于商品住宅以外的经营性项目。
6、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也可通过租赁农房或与拥有合法宅基地、农房的当地农户合作改建自住房。 2019-01-08 10:21:40
![](https://mimages.jiwu.com/images/v7.0/jlq2.png)
-
答
-
答
1.农村宅基地闲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很多农民虽然进入了城镇生活,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但是还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因此,他们仍希望在老家有房产,保留生活退路。这种情况造成了进城农民“城乡两栖”现象,由此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 2.耕地闲置 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分散经营,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效率与收入较低,使得农业的发展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城乡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城市经济的发展急需大批的劳动力满足发展的需要,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充足,为了更好的生存,农村大批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部分农民搬迁至城镇,也导致农村的用地常年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农村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农村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拆迁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全部3个回答 > -
答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全部4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