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收益可以分为实际收益和客观收益。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若以实际收益为基础进行还原计算,会得到不切合实际的结果。如城市中的一块空地,目前未做任何使用,实际收益为零,甚至是负数(因为要缴纳各种税费),但并不表示这块空地不具有收益价值;再如某企业占用一块交通便利的土地,但由于经营不善,由总收入减去总费用所得的结果可能是负数,但也不意味着这块土地无价格。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全部5个回答 >单独计价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位网友晓得不,解答下呗,谢谢!
142****7323 | 2019-01-02 16: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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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831 新会计准则规定:
1)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与折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3)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 2019-01-02 16:43:19 -
153****0964 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
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995]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
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19-01-02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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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是永久的,不存在年限问题。住宅土地的**高使用年下是70年,但一般都不足70年。无论多少年,都不会对房屋产权产生影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期届满会自动续期,除了拆迁或土地征用(都可以足额补偿)之外,现在没有必要担心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以及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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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块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在向银行抵押之后,银行便取得了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原权利人的,原来的使用权人仍然可以使用。只是到时如果还不上银行贷款的话,银行会将这块地的使用权卖掉,从卖得的价款当中扣下欠款。如果有剩余,银行还得退还剩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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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一)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 (二)转让后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城镇规划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的; (五)有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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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又可分为地面价与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价为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投资者往往以楼面价来计算投资效益。因为地面价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价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资成本,进行估算投资效益。一般认为建高层可摊属地价,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土地出让金是按建筑面积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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