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全部4个回答 >公房居住权纠纷?请问有哪位大神知道,求解答!
147****8613 | 2018-12-29 17: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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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146 原始承租人是谁,如何进行的变更,谁是经常居住人,变更是否有效,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建议来电咨询,避免材料不全造成误导。 2018-12-29 1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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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629 住房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物质基础,各国政府均应予以保障。
公房承租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公有的住宅进行占有和使用,这种居住权具有使用价值,依政策可以转让、交换,这是公房居住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同时,公房的承租权,源于国家向居民分配的住房福利,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2018-12-29 17:25:38 -
157****0526 在《物权法》草案中曾有规定: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终生效的《物权法》中则删去了这一条款。笔者认为,“居住权”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和人权的双重属性,从民事角度而言,“居住权”滥觞于古罗马法,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是人役权的一种;
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居住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2018-12-29 17:25:29 -
138****361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是同居家属并共同居住一定年数以上的,才有权享有公房的继续乘租权。也就是居住权。张某身份和居住条件都不具备,无权享受继续居住权。如果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给你办理更名手续。你可以起诉对方。 2018-12-29 17: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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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土地使权,可记入“无形资产”账户,如用果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这个土地单独账务处理,计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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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这种血肉关系:要让渡就全让渡,只给肉不给血,肉也等于没给。土地国有,住房怎么私有?所以,《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试图从技术上解决这个理论难题。 不过,诚如批评者所指出,这种解决方式还是留下了条尾巴:70年后续期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没有规定,定价权显然还在国家手里。如果国家把土地使用权价格提高到房主承受不了,房主还是不得不放弃对自己住房的所有权。这就是个漏洞。所以说期限不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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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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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土地入账价值“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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