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核算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到,应分开核算,否则不能适用普通住宅之免税规定。但是在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普通住宅增值为负数,非普通住宅为正数的情况。法理上讲,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之优惠合并按非普通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地方税务机关都强制要求分开,不予合并抵减负数,是否合理?【解答】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项基本要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提出,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根据上述规定,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是有其政策目的的,一是可以对普通住宅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普通住宅建设;二是对非普通住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以免不分开核算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调节力度。此外,纳税人在向规划、建设、税务部门报送报建项目时,并不能预计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负数,如果允许混算,将加大纳税人税收筹划空间。
全部5个回答 >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31****1476 | 2018-12-13 19:15:07-
131****6966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 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单价不超过**高限,或者是总价不超过**高限,满足其一即可 以上三点需同时满足才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有具体单价和总价标准。 2018-12-13 19:16:20 -
132****7068 这个不是简单的一个税率可以解决的。
国税总局2016第70号公告: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018-12-13 19:16:01 -
153****5820 算法:
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
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额。若不分开算,普通住宅符合条件的那部分就不得免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区别:
普通住宅泛指整幢住宅楼。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
非普通住宅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012年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160万以上)。
2013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要求从严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降至120平方米以上。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 2018-12-13 19:15:40
-
答
-
答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采用超率累进税率,需要确定几项因素:一是纳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即为相对率。二是把纳税对象的相对率从低到高划分为若干个级次。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三是按各级次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30%,40%、50%、60%。
全部2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率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方法: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法字[1995]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征收办法。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今后,对房地产项目的预征税率由此前的1%至2%,提高到2%至5%。对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低按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原来的1%至2%提高到2%至5%。政策将对开发商的资金流带来明显的压力:一方面有限购、差别化信贷等措施抑制需求,而收紧银根、提高土地增值税税率,则从另一方面收紧开发商的现金流,促使其合理定价,甚至以降价来换取资金流。对于再次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其微博进行了“炮轰”,其反问称“请问预征比例的提高,不变相增加开发成本吗?开发成本的加大会有利于降低房价吗?预征比例的提高将该交和不该交的税提前纳入财政的口袋中,难道是合理并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吗?” 北京半年来再上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配合中国政府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出台住房限购等措施后,北京市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由此前的2%上调至2%-5%,为其半年以来的再次上调。 北京地税部门昨天出台具体执行细则。从今天起,北京市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其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依据预计增值率分别按照2%至5%征收,而原来**高只有3%。这是北京市首次利用差别化税率调控房价。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