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在公证处公证办理买卖手续,具体问当地公证处,他们会告诉需要什么资料。2。必须在宅基地所属于的村委会办理证明手续。证明房子已经卖给你了。3.上面手续办 好才可付全款我在深圳买的是小产权的。17万买的就是这么办理的,咨询过律师同学。现已经是住进去2年了55卖掉小产权的房子可以中介卖的现在交易很红火的
全部4个回答 >集体产权房买卖注意事项是什么?
148****1241 | 2018-12-09 22:21:43-
142****4184 现在还有有很多人购买集体房产证的房子,那么在够买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怎么才能规避集体房产证房子的弊端:
第1、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如是居住用房的,其受让人一般只能是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受让范围一般局限于当地农村户口的农民,想买就必须把户口弄过去,并保证别迁出。
第2、土地是集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通过政府,先将土地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你再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遇上了拆迁。集体(村镇组织)应该有统一的大土地证.国家征用土地会把补偿款统一发放给村里,由村里再发给各家各户。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放心,同时又没有其他争议的话,国土部门应该会给你补办土地证的。
以上就是集体房产证买卖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很多人在购买集体房产证房子后都会想到公证,也在这里提醒您:一切协议与公证都没有任何法律效果。中国现行的叫房产登记制度,如果正规大市证的话就是登记人姓名,其他的都没意义,如果是集体房产证,则是集体人姓名(包括成员) 2018-12-09 22:22:25 -
142****2690 集体产权房子有以下缺点:
一、无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在土地性质未变更性质之前进行买卖的,相应的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也无法进行买卖或转让,因此也就无法取得房屋权
二、不能用于抵押和贷款,贷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记的,而登记 凭证就是房产证,目前农村房既无房产证也不进行登记。
三、易产生纠纷,房屋没有保证。鉴于集体产权的对外销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出卖人完全有权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那么购房者就只能处于被动无助的尴尬境地。
四、拆迁无补偿,私下交易并不能将房屋过户,即使把房款给卖房者,实际上房屋的法律人还是原来的卖方。
五、集体产权房屋对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是不予保护支持的
六、村民证不合法,是不能作为以后有关法律纠纷证据的。 2018-12-09 22:22:17 -
141****0037 小产权房目前国家政策是严厉禁止的。本以为农村土地办理房产证后,可以解禁,实际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是更严厉了。小产权房没有保障,但是各地也未见有大规模拆除的,特别是大片区,居住人数多,密度大,成规模的小产房片区,相对而言是比较安全的,毕竟中国法不责众。
如果你不想落户口,也不考虑孩子将来上学的问题,只是单纯的住住,我想买小产权也未尝不可。但是没法过户,只能改合同,因为小产权不在当地房管局备案,网签,根本没法过户。
小产房不是交易的重点,即使交易,价格也不会长很多。你不想交易,可得想好了,大部分人都是把小产权当做跳板,一旦手里钱够了,肯定会买正规的商品房。我想你也得考虑这个问题。
从本质上讲,我不建议你买小产权,不止没有保障,配套的基础设施也不完善。但是如果以上问题你都考虑清楚了,真想买,图便宜,那就买个规模较大的成片社区。 2018-12-09 22:22:11 -
143****5197 一、集体产权的房子只能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不得对外村居民买卖。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流转受到严格限制,违反规定私自流转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而且,集体土地上村民住房申请转移登记除了双方同意外,受让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受理。
四、坐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作为遗产继承时,无论继承人是村民抑或城市居民,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应在可继承的遗产之列,因此遗产继承是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 2018-12-09 22: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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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价格合理,我觉得完全可以购买,现在国家也在想办法对小产权房进行统一规划部署。不用什么合同,只需要签订一份购房合同就可以了,当然,对方盖的章必须是村委的章,然后拿合同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公证,还有收据什么的都保存好,就OK了。不用担心政府会拆,政府没那么大的胆子,村委建的房子比开发商建的稳定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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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也就是说,军产房向地方转让,依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的规定,应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军产房买卖之前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同意或争议起诉到法院前经过总后勤部追认的,法院应认定为有权处分,军产房买卖合同有效,否则应按无权处分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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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又叫“小产权”。二、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三、小产权房是禁止买卖的,不能保障购房者后期的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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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有: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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