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管理法》,住宅立项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而《物权法》,对于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续期,并未说明,所以到目前也是一个争议,楼主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所以可以断定是商业立项。像楼主这样的问题诸多人都会面对。而且有的土地使用权比楼主更早就会到期,到那时候国家一定会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究竟该如何处置。50年,楼主,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和财富的增加,现在住或者持有10年房产的人都很少了,楼主的房子50年内发生什么都是未知数,比如房屋买卖,拆迁,征用等。
全部5个回答 >房屋土地使用证怎么办?谁比较了解的,求介绍,求解答,谢谢!
138****4362 | 2018-12-06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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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21 1.取得方式上的局限性。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主要是以合法审批建房原始取得,另有继承或受赠房屋、购买房屋、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等途径。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具有村民资格;二是履行规定程序,村民向本村委会申请同意,经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三是符合土地规划;四是以户为单位,根据人数确定面积;五是分配的标准和面积,不得超出当地省政府的规定。
2.行使时的排他性和规范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因此具有排他性;同时应依法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扩大面积,也不能以出卖、赠与、入股经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3.转让时的限制性。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转让,即经本村委会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村内随住房的转让而有条件转让。 2018-12-06 10:43:12 -
134****7400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宅基地取得、行使、转让的特殊性》 2018-12-06 10:43:03 -
132****4828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2018-12-06 1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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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 《物权法》中对 耕地 草地 林地 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应该是没有年限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并未涉及,也无相关的行政法规。因为宅基地是村民使用自己所在的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完全不同,通常使用一生,可由子女继承,倘若迁出某村,自然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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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政府搞建设违法,在国内不现实。但是地方政府的做法的确不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给予土地持证权利人相应的补偿。但是鉴于你获取该块土地时,是通过划拨无偿获取的,而且至今地块上没有建筑物,估计地方政府不会给你补偿。为什么?即时给你补偿,按照土地法,你也应该先补交土地出让金之后才能给你。这先付出后获取一出一进,结果就是你应该是赔本的。除非你有强硬的私人关系,否则你基本获得不了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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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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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用地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发证对象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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