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误差,如购房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方式处理,如无约定,另行起诉解决。**高法院文件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里说的“出卖人”指的是开发商。“买受人”是指购房者。
全部3个回答 >交房实测面积和预售面积有误差怎么办?
134****9228 | 2018-12-05 16:35:41-
145****9005 以实测面积为准
面积差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为准
一般是按面积差多退少补 2018-12-05 16:40:12 -
146****5716 是,误差范围只允许在3%以内,超过3%的,业主有权提出退房。不退房的,如果比合同面积大了,那3%以内的部分按合同单价补交房款,3%以外的部分由开发商赠送;如果小了,3%以内的部分按合同单价退钱,3%以外的部分开发商要双倍返还业主。不管你合同上关于面积误差的条款当时选没选这一条,你都可以要求执行。协商不成的话,向法院起诉。法律会保护你的权益。 2018-12-05 16: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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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90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是合理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比照执行。
2018-12-05 16:39:52 -
157****0608 房屋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
因为房价的高昂,当你买房的时候一定会去斤斤计较实际得到的房屋面积。毕竟一个平方米就值好几万的票子。但是,房子是人造的,误差总是难免存在。当产生面积误差,买房者该怎么办呢?
当你购买房屋面积误差>3%
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未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做出约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购房人提出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人已付房款退还给购房人,同时支付房款的利息。
对于购房人不提出退房,要根据面积误差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交房的实际面积大于预售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如果交房的实际面积小于预售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人;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
当你购买房屋面积误差≤3%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交房的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时,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对于误差面积的房款据实多退少补。 2018-12-05 16:39:47 -
153****5399 1、“他们说房管局测量房子多出了2.17平”,这局话有问题。他们说的不算,让开发商拿出由房管局盖章确认的该房“面积测量报告”,也叫该房的“实测报告”。也就是说**终由官方认可的房屋面积报告。你是业主,有权利看这个。上面的面积是多少,就是多少,多了少了你都得认。开发商的依据也应该而且必须是这个。
2、这一条非常重要:你仔细的看一看你的购房合同,其中有一条是“面积差异处理”,上面明确了,实测面积与测绘面积发生误差时,双方是按照“套内面积计价补差”还是“建筑面积计价补差”?!这一点非常重要。一般来说近年来都是按照“套内面积计价补差”,因为这样发生面积补差的情况比较少,而且补差的面积会比较小。
3、再仔细对照合同和实测报告中的面积看一看,到底这2.17平方是建筑面积多了,还是套内面积多了,或者是公摊面积多了。你按照合同约定来看,是依哪个面积计价补差。依单价进行计算。
4、如果你依上述方法计算还是得出你该补那么多钱,那么你也得捏着重鼻子认了,因为开发商都是有凭有据的。不过,你应该再算一下,这多出的占原面积的多少,如果超过3%,那么一是你可以退房,或者不退房而只交3%以内的差款,多余的就不用交了。
5、一定要记住:合同上以什么面积计价补差,就以什么面积进行计算,不要弄错了。
6、如果以上几条过后,楼主你还是算出该你交那么多钱,那么你也就只好交了。只能说开发商不地道。因为一般来说,实测报告出来后是不会出太多的差的。如果太多的差,那么很容易引起各业主的抵触,引起争执,绝大部分开发商都会避免的。
7、据我所知,遇到这样的情况,也有的业主抱成团与开发商进行争执。或另请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量。但这些却收效不大。因为如果实测报告是得到房管局认可的话,开发商就有足够的底气与业主周旋到底。想推翻这个实测报告,很麻烦,很难。 2018-12-05 16: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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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选房时千挑万选,但是还是难免遇到实测面积与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情况。房子已入住,是不是要向开发商追责,要如何追责,购房指南来告诉你。 预售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当怎样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按照《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时,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②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行;③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的,购房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购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预购人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购房人不退房的,根据实测面积结算房价款。 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与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发生误差,应当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按照《办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按照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详细约定商品房的套型、详细尺寸和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并附平面图。按照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实际交付时,房屋的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建筑面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开发商向购房人公示的预测面积及公用分摊情况是否有法律效力? 有。《办法》规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公示预售商品住宅的预测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情况。上述公示的某些内容,比如预售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等是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摊部位的情况,购房人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附件的方式加以约定,使其成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 按套内建筑面积售房,是否需要修改合同条款? 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经包括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关内容。因此,按套内面积售房,如果仅限于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的计算这些问题,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可以不作太大的调整。 现在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其中第四条预设了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套(单元)计价三种计价方式供选择。今年12月1日后预售商品住宅的,直接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即可。相应地,现在使用的合同标准文本中也有按套内面积计价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原则的选项可供选择。所以,12月1日以后预售的商品住宅,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而现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有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相应可供选择项,故无需对现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作太大的调整。 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后,合同附件二《公摊部位》怎么体现?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仍是购房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在按建筑面积计价时,这一说明至少有二个意义,一是能说明分摊的组成,与购房总款有关;二是与产权登记中共有产权部分数据有关。如改用套内建筑面积价,对购房总款的影响变得不是那么直接,但还是有关业主哪些部位拥有共有产权这个问题。所以附件二仍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增加哪些补充条款?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面积确认及面积误差处理都是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这时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就公摊这一部分对开发商有个约束。这里需要交待的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并不是说公摊这部分就由开发商来承担了,实际上开发商会将用于公摊这部分的成本乃至利润分摊到单价中,势必会造成商品房单价数值上的增加,而购房者对房价会有个心理价位,如果单价过高的话,势必影响售房,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尽可能地降低公摊部位的面积,而公摊如果过少的话,无疑是会影响居住品质。**简单的,如楼梯过于狭窄,就会造成日常出入的不便,影响楼盘的品位。 在法律意义上,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会产生哪些风险?购房人该怎么规避? 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也同样存在弊端,**直接的可能是,因为过于注重商品房单价及自身所购商品房本身的状况而忽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结果交房后才发现许多不如意的地方,如门厅、电梯轿厢、楼梯过小过窄等情况而不适于居住等,这些是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住宅的风险所在。购房人在买房时,如有可能要将出卖人关于这些方面的承诺写进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这是规避风险、保证楼盘品位的方法之一。 购房人是否有必要在合同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和产权? 没有必要在合同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和产权。 第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中需要分别填写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的数据。所以,无需再在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大小。 第二,产权证中明确标注有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多少,套内建筑面积为多少,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为多少。所以买受人无需再在附件中与开发商约定公摊面积的产权。 按套内面积销售后,公摊面积的产权在法律上应该如何界定?业主是否在公摊面积上享有与按建筑面积销售同等的权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照此条规定,对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买受人享有共有产权。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和按建筑面积销售,业主在公摊面积上享有同等的权益。 在商品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后,依据相关法规,建筑面积的计量方式是否存在变动? 没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即建筑面积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这两个部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中都需明确写明。而分摊的共有 建筑面积是由附件二为依据得来的。 按套内建筑面积买房后,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业管理费用由很多部分组成,可以参照《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后有一条说明“本标准中平方米系指建筑面积。”《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中也有说明,其中的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但这里尚需说明的是有些收费是以户为单位计收的,只有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的项目,才是以建筑面积来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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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1、合同签约时购房者一定要学会在购房合同里通过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1)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要在合同里把面积条款写清楚,明确房屋实际面积;(2)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明确公摊面积;(3)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要明确违约方所承担的责任。2、验房收房时为了防止面积误差带来损失,购房者在验房收房时,应该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然后将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进行比较。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实测面积测绘报告》,购房者应拒绝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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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卡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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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