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不改革,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协议违法无效。市区土地昂贵,能不能到农村买块便宜地块,由市民出钱、农民出地合作盖房共同享受?很多城里人都有这样的梦想,按现行法律规定:市民和农民签订协议,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这样的协议违法无效。1、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设房子。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产生的损失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予以分担。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均知晓合同项下地块的性质是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同等的过错,原则上,损失应由双方平均分摊。3、法院的认定:无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文书形式如何,本质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试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购买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禁止宅基地进入市场交易。而合作建房协议书,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协议。
全部5个回答 >农村宅基地建房协议有效吗?
143****4731 | 2018-12-02 22:24:45-
131****5982 一、买农村房子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具体如下:
(一)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二)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018-12-02 22:25:32 -
135****5884 宅基地房屋转让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一)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2018-12-02 22:25:18 -
147****3510 1、要认定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的性质、目的以及流转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规定并非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而是对农民宅基地分配申请资格上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使用权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主要用途是自用,限于居住功能。我国对宅基地的流转亦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中王某户籍在城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由于王某与徐某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产权分配,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王某就享有一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而王某的主体身份又不具备登记宅基地使用权资格,从而无法登记房屋所有权。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2、《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综上,本案中王某与徐某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经法院认定无效后,徐某应返还王某投资的95万元建房成本并补偿房屋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而非将五套房屋分割给王某所有。 2018-12-02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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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做法很难受到法律保护。且不说非村民有没有权利建房了,仅就房产来说,必须以登记为准。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赔也是给权利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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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是规范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你所要的协议,不是要式合同,所以没有法律规定的“规范”样式,只要写清互换人的基本情形、所交换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双方自愿交换的意思就行了。2、楼上朋友给出的,是宅基地“转让”协议,而不是“互换”协议,不符合楼主的要求。3、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供参考)。另外,提示一下:此协议只是证明了双方互换宅基地的意思表示,协议生效后,**好是到村委会开个证明并将双方的宅基地证姓名变更,如果不变更,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只是协议有效,将来恐有麻烦。宅基地互换协议书甲方: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X(甲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乙方: 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X 联系电话:XXXX(乙方妻子)身份证号码XXXXXX 现住址XX 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将各自的宅基地及地上物交换,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宅基地位置为XXXXX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X,西XXX,南XXX,北XXX。甲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二、乙方宅基地位置为XXXXXXXX,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XXX平方米,四至是东XXX,西XXX,南XXX,北XXX。乙方宅基地上有正房X间、厢房X间(写清详细情况),有树XXX棵(有其他物的都写明物品名称和数量、状况)。三、甲方、乙方对各自的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没有其他共有权人;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无抵押。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无使用权人。4、房屋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四、甲方双方自愿将各自宅基地房有房子附属物相互转让,相互不补偿(如果有补偿,写清谁补偿谁、补偿款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五、甲乙双方约定,于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相互交换占有,协议生效后30日内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间如不合适,可以双方协商确定)。六、如果中途一方反悔,不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承担违约赔偿金XXX万元。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签名 年月日甲妻:签名 年月日乙方:签名 年月日乙妻: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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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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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有效。大体说,在农村合作双方系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建设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有效;否则,无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本村村民,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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