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的规定,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1000人的会议厅已属大型会议室。 这个规范是1989年制定的,至今尚未修改,其中数据可供你参考。一般来讲,会议室容纳的人数越多,人均的使用面积可以适当减少。
全部3个回答 >办公人均使用面积标准是多少?
155****3431 | 2018-11-29 1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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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985 1:《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政府部门,科级以下人均办公面积6平方米,可以参考这个标准,对企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2:设计师在设计的时候,都会按照5平方一个人进行设计,5平方一个人,相对来说比较适宜、舒适;
3:办公桌占1.4米×1.4米=2平方,办公椅、走道**起码需要1平方,每个工位的基本需求是3平方左右,但是3平方对员工来说比较压抑。 2018-11-29 11:23:15 -
157****1070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标准
一、办公用房区域建筑标准各校办公用房(**班子成员的办公用房、校长:6~9个平方米,副校长6~9个平方米,财务处18平方米、教务处(含档案室)6~9平方米,政教处6~9平方米,教师每人6~9平方米。总务后勤人员办公用房、教辅人员办公用房为6~9平方米)占用的建筑面积人均标准是6~9平方米,不得超过10个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超标办公用房整改标准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整改 2018-11-29 11:23:06 -
158****9655 一般人均使用面积是5--8平方米,若公司人员20位,总面积应该在100--160平方米才合适,不然就太小了。 2018-11-29 1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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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308 第3.2.3条 普通办公室。
一、普通办公室宜设计成单间式和大空间式,特殊需要可设计成单元式或公寓式。
二、大空间式办公室在布置吊顶上的通风口、照明、防火设施等时,应尽可能为自行分隔或装修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工程宜设计成模块式吊顶。
三、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四、值班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重要办公建筑设有夜间总值班室时,可设置专用卫生间。
五、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宜小于10㎡。
第3.2.4条 专用办公室
一、设计绘图室宜采用大房间或大空间,或用灵活隔断、家具等把大空间进行分隔;研究工作室(不含实验室)宜采用单间式,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室宜靠近相关的实验室。
二、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三、应利用室内空间或隔墙设置橱柜。
四、设计绘图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
第三节 公共用房
第3.3.1条 公共用房一般包括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厕所、开水间等。
第3.3.2条 会议室
一、会议室根据需要可分设大、中、小会议室。
二、中、小会议室可分散布置。小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30㎡左右,中会议室使用面积宜为60㎡左右;中、小会议室每人使用面积: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
三、大会议室应根据使用人数和桌椅设置情况确定使用面积。会议厅所在层数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语言清晰度要求进行设计。
四、作多功能使用的会议室(厅)宜有电声、放映、遮光等设施。有电话、电视会议要求的会议室,应有隔声、吸音和遮光措施。
第3.3.3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靠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靠近主要出入口。
二、高级接待室可设置专用茶具间、卫生间和贮藏间等。
第3.3.4条 陈列室
一、陈列室应根据需要和使用要求设置,专用陈列室应对陈列效果进行照明设计,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外窗宜设避光设施。
二、可利用会议室、接待室、走道、过厅等的部分面积或墙面兼作陈列空间。 2018-11-29 1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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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因地而异,算法是总面积/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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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没有规定人均住房面积,房产管理法也没有规定。只是有规定宅基地的面积。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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