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房产过户,应先把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每个地区政策有一点区别,有的地方划拨土地房产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全部2个回答 >划拨土地继承应该怎么办理
145****0880 | 2018-11-26 21:36:49-
134****6134 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划拨的土地,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018-11-26 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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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441 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2018-11-26 22:07:52 -
144****2586 1、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该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拥有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的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
2、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较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3、持县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转让文书,及相关材料至房管部门办理登记,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对其行政主体和执法主体(批准主体)规定明确:即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在划拨土地上形成房产处分的明确审查责任。因此根据其出具的批准转让文书,可视为允许其上市交易。 2018-11-26 22:07:39 -
144****8611 对于划拔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如何办理手续,各地有不同,有些地方只需直接办理就可以,有些地方则要补交出让金或土地补偿 费后才能办理。 2018-11-26 22: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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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176 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
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政府划拨的土地可以办理土地证。到国土局办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018-11-26 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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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应当有第一继承人继承,因为房产所有人都去世了,则应该由子女与其父母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具体继承多少可以咨询律师或者互相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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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我国的国有土地划拨分两种,国有划拨和国有转让,国有划拨又分为有偿划拨和无偿划拨,残联得到的土地属于国有无偿划拨土地,国家在一定的时期可以随时调用。残联只承诺给你一半建筑,并没有答应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你,土地使用权依然是残联的。如果可能,你可以和残联协商办理一半建筑的房产证。待将来国家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拆除地面建筑物时,会按照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扩展资料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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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一般用于国家机关单位或国家、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现在的房地产商一般都是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是看土地利用规划规定的土地用途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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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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