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买方。
全部4个回答 >房屋测绘面积误差一般是多少啊?
136****1981 | 2018-11-21 21:44:26-
154****3189 你是指房屋的面积么,按照合同规定,3%以内时允许的!
超过3%的范围,如果开发商建房卖给客户,如果**后测绘的时候发现超过3%、即便签订了合同,客户是有权利退房的,开发商的信誉和利润就不能保证了 2018-11-21 21:45:07 -
134****5361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中未约定误差处理方式的,才能按照3%那个标准按照规定处理 2018-11-21 21:45:00 -
153****2375 司法实践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证的面积常有误差。其主要原因有:1.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商品房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2.因产权登记时露台楼顶平台不计算为房屋建筑面积,而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独立或不独立使用的露台楼顶平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造成的面积误差;3.适用的测量规则标准不同造成的面积误差。上述原因造成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一般在3%以上,买卖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纠纷。另外,由于施工、测绘规则允许的误差而造成的面积误差在所难免,因误差比值较小,双方一般能协商解决。
1.商品房开发项目设计变更造成的房屋面积误差的认定处理
根据目前房地产面积的测量体制,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是已竣工的房屋在产权登记时,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了卖方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所做的测量成果(面积)。卖方委托测绘单位测量的面积未经土地房管部门审核确认,则不能作为商品房的实测面积。因此,土地房管部门审核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或比值,是认定设计变更是否造成房屋面积误差及误差数量的依据。买卖双方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实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应依据**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4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首先,法院应先审查是否有约定,有约定从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结算房屋价款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一定幅度,如果在此幅度内,买方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约定的幅度时,自卖方向买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面积数据)起一定期间内,买方可以选择解除预售合同,要求卖方退还房款、利息或违约金等,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单价据实结算。其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解释》第14条第(1)、(2)项的规定处理。 2018-11-21 21: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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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统一下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为标准,房产住宅测绘收费每平方米1.36元,商业楼用房测绘收费每平方米2.04元、综合楼测绘收费每平方米2.72元。一: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哪些? 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消防连廊、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同时,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1/2的建筑面积。 而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或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二:计算1/2建筑面积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规定,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三:哪些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根据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层高小于2.20m的房屋部分;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和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伸缩缝。四:我家阳台算不算面积? 据工作人员介绍,阳台面积算不算得看阳台是否封闭。 阳台是封闭式的,如装有玻璃或者塑钢窗的阳台,且具有规划审批文件或者规划部门审批合格的施工图的封闭阳台,面积应全部计入建筑面积。 而非封闭阳台,则按照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未封闭阳台的上盖如果跨层了,比如阳台在二楼,但是它的盖子却是从四楼的地面延伸出来的,那么这个阳台不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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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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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法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公摊计算公摊建筑面积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一般来讲分摊面积是整栋楼的公用面积,当然房屋楼体的墙壁也在里面,带电梯的房子公摊相对大点。各户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其基本思路就是用各户套内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第1步:计算分摊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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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在公摊面积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控制在哪个区间范围内。在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高层公摊面积通常在15-20%之间。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高层公摊面积通常在18-25%之间。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高层公摊面积通常在18-22%之间。在有电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中,高层公摊面积通常在20-30%之间。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二.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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