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民朋友有一定精力和文化的,可以尝试学习一样技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做小商品加工或小规模养殖,利用自家的宅基地资源进行自主创业是**佳方案。
全部5个回答 >农村闲置土地应该如何利用
151****4904 | 2018-11-15 23:14:01-
134****0411 农村闲置地就目前的这种情况来说是非常的多了,农村闲置地要么租给别人种,要么就是国家收回,不过这两年对于农村闲置地,没人耕种的,国家好像是开始回收了 2018-11-15 23: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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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841 1.清理农村闲置宅基地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鉴于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广大农村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和熟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让广大农民了解自己对于土地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加强对旧村庄的规划、改造,清理村内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
2.改造农村闲置土地
政府可以在闲置土地上开辟一些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笔者建议加大对闲置土地改造的资金投入,结合新农村建设,对闲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重新改造,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带来的资源。为农民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提供配套设施,从而活跃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2018-11-15 23:19:10 -
141****1526 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是发挥农村土地资产价值的关键。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政府,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入股,即农户将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这种模式在旅游开发的同时,兼顾村民的长远利益,获得就业机会或从事经营工作,使他们能够长期分享旅游收益,充分体现了旅游业“利益共享”,成为现今**被政府和农户欢迎的闲置土地流转方式。 2018-11-15 2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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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闲置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很多农民虽然进入了城镇生活,成为事实上的城镇居民,但是还不具有城镇居民身份,因此,他们仍希望在老家有房产,保留生活退路。这种情况造成了进城农民“城乡两栖”现象,由此造成了大量的农村宅基地闲置。 2.耕地闲置 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分散经营,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农业生产效率与收入较低,使得农业的发展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城乡贫富差距逐渐扩大,城市经济的发展急需大批的劳动力满足发展的需要,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充足,为了更好的生存,农村大批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部分农民搬迁至城镇,也导致农村的用地常年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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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有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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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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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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