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会依据房产证的登记内容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 当事人对房屋的产权登记有异议,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房产证的登记。利害关系一方的当事人就可能向法院提出:原来法院审判的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房屋产权是归其所有的,而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利害关系会要求法院依据原来判决书的内容来认定房管部门的登记是正确的。 利害关系人要求法院将原判决书所认定的房产所有权关系直接认定在现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而要求法院不再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法院在审理房产所有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房产证的审查只是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审查房产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此认定房产证具有证明力,并进一步认定房产证所记载的所有权关系。但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房产证的审查并不包括对房产证登记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因此,尽管在审理房产所有权民事诉讼纠纷中法院对房产的所有权关系进行认定,但并不能代替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法院对房产证登记内容合法性进行的审查。 因此,法院不能以原判决书已经认定了所有权关系为由不予审查,并将其所有权关系直接在现在撤销房产证的诉讼中进行认定。
全部3个回答 >法院判决撤销登记,原房产证由谁领取?
145****2702 | 2018-10-17 01:50:27-
147****6118 持判决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若无原产权证,可请法院协助或提起登记请求权诉讼。 2018-10-17 0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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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09 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依法重审。 2018-10-17 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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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024 可以找相关法律部门咨询。 2018-10-17 01: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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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43 1.楼主需先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出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书
2.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撤销房屋登记,并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公告作废
追问
你好,房屋登记机构根本不会去主动撤销房产登记,我的意思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有没有具体程序?我的这个事情,是对方当事人在遗嘱还没生效的情况下,根据遗嘱就把房产直接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现在我们想通过以遗嘱未生效为由,(也就是遗嘱人还活着呢),申请房地局撤销房产证,不想直接走行政诉讼,(当然我们是厉害关系人),这样可否?如果可以,房地局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追答
撤销登记属于其他登记,需有法院生效判决书,再去房管局办理 2018-10-17 01: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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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登记产权。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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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不可以的,凭法院判决书无法办理过户。对于经法院判决的房子,在判决生效后,过户的方法有二种:1、由双方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局,依据法院判决书和相应的资料进行过户。2、如果对方不主动配合过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强制过户。《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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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注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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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申请房屋登记的法定依据,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登记产权。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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