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钱,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各自父母的出资按份共有,但当事人有约定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规定,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是夫妻个人的财产。婚后父母全部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离婚的时候是出资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这个房产应该是出钱人父母孩子的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进行分割。这么分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父母出钱买房,为的是自己的孩子过上美好的生活,才会花那么多钱给自己的孩子购买房子。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会有公平了。父母给自己买的房子是自己的小家,是自己伤心时候的安慰地。
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再次处分时需要配偶同意吗?
148****8164 | 2018-10-10 15:53:12-
156****4587 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存在的主要区别。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双方共同到场。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登记过户时,一方到场即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夫妻双方一并登记为产权人,虽然在今后房产转让时,手续要繁琐一点,但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以较低的价格恶意转让房产,从而有助于加强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共同控制力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8-10-10 15:53:58 -
144****0871 办理婚姻登记后买房,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登记双方的名字。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18-10-10 15:53:50 -
142****1062 有登记机构在登记实务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办理一次转移登记时,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书中是这样表述的:“我们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XX房产,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 (合同的买受人是男方自己,不是夫妻二人)。
登记机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后来,当男方再次申请处分房屋的登记时,登记机构内部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发生了争议,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同意将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委托书中已体现出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双方自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能改变该房屋是共有财产的事实。
日后男方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时,为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利益,登记机构在受理时应当要求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如果登记机构不这样操作,一旦将来因此出现问题,登记机构要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据此可以认为,男方可以单独申请该房屋的处分登记。理由如下:既然第一种观点要求处分时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也就是默认了该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为什么登记簿记载的只是一个人?这明显违背《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是夫妻二人,那么登记簿只记载一个人就是错误的;但是既然当时女方明确表示登记在男方名下,则登记为两人就违反了女方的意愿。结果,无论登记为一人还是两人都是不对的,可见第一种观点难以自圆其说。 我认为,《物权法》第十六条赋予了登记簿的公信力,第一百零六条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物权法》实施以后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登记名义人再处分房屋而申请登记的,不需要其配偶到场:登记机构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纠纷的任何责任。 2018-10-10 15: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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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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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夫妻双方申请,提交:(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结婚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收回);(5)申请报告;(6)夫妻双方房产约定书(一方婚前取得房产约定为双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后取得房产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须提交该件,如双方或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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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民律师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读者提问: 2004年,我与丈夫孙某结婚,后,其母搬来与我们同住。2006年,我们用孙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两间铺面在婚后出租两年所得的租金20万,加上夫妻二人的积蓄,以及我从亲戚处借来的钱,在玉溪某小区与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是我们两人的名字,但交购房款的相关发票上只有孙某的名字。2007年孙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人只登记为孙某。而今,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孙某提出要和我离婚,并称该房屋是用其原来所有的铺面租金收益和他母亲给的钱购买的,是他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我没有所有权。请问该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我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解答: 该房屋应确认为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不是孙某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你完全有权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夫妻或夫与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你所反映的问题中,首先,该房屋是以你们夫妻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登记为你们夫妻二人还是只登记为丈夫孙某一个人,除非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只归孙某一个人所有,否则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关于孙某提出用其个人所有的铺面租金收入购买房屋的问题,该租金收入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20万元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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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出资证明,确认所有权,然后才能够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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