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意,共有产权就是:一个不动产(例如一套房产)其产权有几个人共同拥有。一般情况下这套房产的共同拥有人是家庭的其他成员。为了避免纠纷,在房产登记时,要详细约定各个权利人的产权份额。例如:张三 70%;顾建 15%;王慧15%;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出现纠纷,也能够非常明白地理清房屋产权的份额。不动产在登记时没有约定份额比例的,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后,去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份额备注。这样解释比较简单,容易弄懂。
全部4个回答 >房屋产权共有人自愿放弃共有产权,如何办理?
142****1766 | 2018-09-15 22:33:21-
132****2770 通过赠与公证,过户给他方。缴纳产权份额3%的契税即可。
2018-09-15 22:34:06 -
141****9311 不用公证,你只要当着另外共有权人的面,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该房产的共有权,把书面承诺书交给对方即可。
公证仅起到证明作用,无任何意义。
仅供参考。 2018-09-15 22:34:00 -
155****2303 如果是刚买的房子不久,我是说刚签的合同哈,那么你试试是否可以撤销购房合同,要在开发商和你们二位都要在场的情况下去当地房产管理局去注销、更名。
如果有段时间了,那就够呛了,因为正常程序来说,不是产权证没有办理,而是委托给中介机构了,办好的产权证是抵押给相关银行了,所以**终还清贷款之后需要银行开证明才可以到产权交易所领取房屋产权证,我估计要改只有一方的名字,应该得走产权买卖的手续 2018-09-15 22:33:53 -
133****8124 一个共有权人放弃共有权,另一个共有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可以获得被放弃的共有权。
我认为,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无主房屋的归属,必须依据法律确认。
在我的记忆中,国家关于“无主财产”,大概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1987)城住字第242号文印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代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上述法律规范中,体现了国家关于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认定财产无主的规定,应当适用或者至少大体能够适用于调整本文讨论的案例。
对于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我的总体看法是:
第一,所有权人(包括本案共有权人)放弃所有权(包括本案共有权)的房屋,是无主房屋;
第二,按照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不能直接对无主房屋进行登记;
第三,“其中一人放弃共有人权利”的房屋,可以进行“过户”,“应当按照赠与或是买卖办理过户手续”,涉嫌规避法律;
第四,无主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五,无主房屋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后,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房屋登记;
第六,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
第七,对于由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产生的无主房屋,人民法院似不应当适用“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规定;
第八,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建设部第168号令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请**高人民法院对无主房屋的权属登记作出新规定。 2018-09-15 22: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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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买房,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房产归属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将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婚烟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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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公证,你只要当着另外共有权人的面,签署承诺书,自愿放弃该房产的共有权,把书面承诺书交给对方即可。公证仅起到证明作用,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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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公证处进行一个公正,即放弃权利一方明确表示愿意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将自己所属权利部分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整个房子的产权集中到另外一个权利人身上。二、拿着这份公证书到房管局,两人当面申请即可办下来。房屋所有权转让方式及所需资料:1、自然人之间房屋转移登记:(买卖交易类)甲方(转让方)所需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所有权人[含证载和法定共有人(下同)]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见原件留用复印件);(3)私章(用于填表);(4)房屋产权交易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核挡证明)、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5)房屋所有权人存在其他情况的参照前章相关规定补充资料。乙方(受让方)所需资料:(1)房屋产权购买申请人的身份证。(见原件留用复印件);(2)私章(用于填表)。(3)房屋产权购买申请人存在其他情况的参照前章相关规定补充资料。甲、乙双方(房屋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填写提交资料;(1)房地产买卖契约(制式表格);(2)西安市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3)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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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是房产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人的意思。法律上共有权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应的共有权人也就分为两种。合同上的共有权人指的是按份共有人。1. 共同共有这仅存在于法律规定的少数情况。如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遗产为分割前继承人共有。这几种情况下,出售物业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2. 按份共有除了共同共有的几种情况外,都属于按份共有的情况。如A和B共有一物业,两人各占50%的份额的份额,两人可以分别转让其各自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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