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违约的业主督促其交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业主供水供电是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来获取的。它和业主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两码事。物业公司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目前情况可以考虑业委会和居委会调解一下,**好协商解决,**终途径则是法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部5个回答 >门市房用户有没有权利不交物业费
151****1433 | 2018-09-15 11:15:13-
144****6288 您好,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由门面房的房屋产权人决定,若对方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则需要缴纳。 2018-09-15 1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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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03 只要是有物业管理的房屋都要交物业费没有说过门面房特例 2018-09-15 11: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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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961 物业费的收取目前多数采取的是物业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
由物价部门审批并出具收费文件
物业公司持这个文件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这个文件 那么你就得缴纳
如果没有 那你可以去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2018-09-15 11:15:42 -
134****3519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就直接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对于费用问题主要看业主办理买房合同与接房时办理的物业服务协议上是否明确规定了物业的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确定。也就是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则按店铺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物业公司履行服务管理义务,业主按约定缴纳物业费,业主在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时,业主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018-09-15 1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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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违约的业主督促其交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业主供水供电是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来获取的。它和业主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两码事。物业公司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目前情况可以考虑业委会和居委会调解一下,**好协商解决,**终途径则是法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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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门市房交物业费吗答
物业费的收取目前多数采取的是物业公司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 由物价部门审批并出具收费文件物业公司持这个文件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这个文件 那么你就得缴纳如果没有 那你可以去当地的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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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业主因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违反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违约的业主督促其交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业主供水供电是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来获取的。它和业主要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是两码事。物业公司显然这样做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如果因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业主可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目前情况可以考虑业委会和居委会调解一下,**好协商解决,**终途径则是法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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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没验收业主没有权不交物业费,既然房屋已经交付,无论是否实际居住,有关的物业管理费也理应交纳,因为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居住,物业公司有许多物业服务均已提供(如保安、保洁等)。具体情况:涉及到了入住交接和物业管理两个问题。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从严格意义上讲,应当是以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作为终的交付标准,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产权证才是产权人享有和行使有关财产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期房,而房屋在验收交接后至产权证办理期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这就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权属证明的取得之间无法完全同步。因此,入住交接就成为房屋买卖交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买卖双方往往以此环节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一个主要程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和1条中,均对房屋交接的程序做了约定和规范,如要求开发商要在房屋交付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验收合格文件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购房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但如果这些意见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不能交付的情况(比如房屋根本未经正式验收合格等),同时又接受了房屋钥匙,则说明对房屋的交付已表示认可,,可以就提出的细部问题,继续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但不能据此认为开发商不符合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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