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五年的二手房交易时,税费是以成交价来交的。满五年按照评估价交易。 买方卖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买方: 1、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2、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3、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4、产权转移登记费: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卖方: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土地出让金: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3]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3%×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全部3个回答 >请问各位,城镇土地出售容易吗?税费高吗?有人知道吗,谢谢!
141****4566 | 2018-09-01 11:04:38-
154****8310 2004年土地“招、拍、挂制度”开始实行、房地产行业正式市场化开始,房地产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国家政策关注**频繁的行业。
200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要求严格征收土地增值税。业内普遍认为,此举是中央首次释放出对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控的信号。同年10月,国土资源部“39号令”出台,这一文件针对以往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灰色地带,叫停土地“分期付款”,是一项目的性极强的防治措施。央行、银监会在2007年10月共同发布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40%;同时,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2008年地方政府也纷纷发布提振楼市的新政,其中主要涵盖契税下调、暂免征收印花税、**款比例及利率下调、调高公积金贷款上限等对市场影响比较大的政策。同时,中央也为多项金融政策松绑,为房企拓宽融资渠道提供政策依据,改变房企融资难的情况。 2018-09-01 11:05:39 -
134****2366 一、吉林省土地流转的现状
(一)我省土地流转的总体水平
农村土地流转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生、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参与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省农村土地流转一直呈现规模小、数量少、范围窄的特点,并且多是一种零星、分散式的流转。目前农业逐步成为投资的新领域,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工商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再就业职工等纷纷进入农业领域创业开发,扩大了对流转土地的需求,加速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据对全省19个县(市)、340个村中3400个农户的抽样调查,2004年人均流转土地0.29亩,占承包土地面积的6%,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比浙江省大约低7个百分点。在全国处于中下水平。 2018-09-01 11:05:30 -
156****8555 1、房地产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税费复杂交叉,税费混乱,费挤税现象严重。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体系中租、税、费混杂现象严重,具体表现在:(1)以税代租。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项措施,税项中含有租的因素,征税混淆了税收与地租的界限。(2)以费代税。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内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免征此税,但外资企业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场地占有费),造成以费代税,致使内外资企业间税费并存。(3)以费挤税。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业的各种收费项目名目繁多,且费项总数远多于税项总数。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项目上看,有的地方各种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等)多达50多项。从收费比例上看,各项收费占销售收入的35%左右,相当于经营成本及费用的70%.收费过多,造成了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是导致房地产的高成本和高价格,严重扭曲了房地产商品的真实价值,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二是使房地产开发者和消费者都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房地产开发规模和房地产市场繁荣;三是抑制了真正意义上税收的培育和成长,“费大于税”的状况使得国家税收政策难以发挥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四是收费权力属于基层部门,较为分散,且缺少约束,容易形成一种竞争收费的态势,直接扭曲了收费的性质,变成了部门创收,更容易孳生腐败 2018-09-01 11:05:23 -
133****0448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
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2018-09-01 11:05:11 -
144****8788 买受人需要承担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一)营业税
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5%=150×5%=7.5万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7%+3%)=0.75万
(三)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3%=4.5万
(四)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拍卖成交价-计税基础-转让时的相关税费)×25%=(150-(60-(60÷20)×8)-(7.5+0.75+4.5))×25%=25.31 2018-09-01 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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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1、法定的扣除额(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以下三种形式: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③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①级数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②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③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④级数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四)企业所得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用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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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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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贷需要抵押物品,同时需要说明借贷理由和用途,估计你难啊,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欢迎你随时联系我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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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费用方面主要是前期的土地竞买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总价款的20%)和土地出让金即成交总价款。二、税的话首先是契税,一般按照出让总价的3%收取。其次如果涉及占用了耕地还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后是日常使用过程中还有土地使用税(每年缴纳)。另外,做地产开发或工业项目建设都需要很多配套的手续,办理过程中会产生些费用,不过相比之下数目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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