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房产交易中心是对房产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额进行明确,来维系它的合法性。②房产交易中心主要是负责,政府进行土地出让,房屋产权的下发,房屋产权过户和缴税,房产的拍卖等。③房产交易中心一个国家组织部门,不以盈利为目的。房产交易中心在很多的城市都有,是依法设立的固定的组织机构。房产交易中心作为产权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不能参与产权交易的。它只是给交易双方提供场所、设施、交易规则、产权鉴定等。并且作为相关公证保证产权蠢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在我国,房地产买卖,必须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样产权才能合法转让,并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未经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就属于私下买卖行为,则被视为非法交易,不受法律的保护。
开发商那里签过购房合同,房产交易中心还需要再签订吗,两个是一样的吗?
134****1378 | 2018-08-14 14:5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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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002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
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行为涉及到诸多风险,因此买卖双方一定要制定严密的买卖合同条款,将纠纷的可能性降到**低。 2018-08-14 15:00:13 -
145****6560 你这问题问得好。
简单地说,政府按不同的房屋状况出台了三种合同示范模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前两个对应的是购房人从开发商手里买一手房所需签订的合同。第三种是购房人从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个人(这人的房屋取得也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一手房)买二手房签署的合同。
在房屋建设工程还未竣工、但已经达到了政府允许的预售条件时,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就是预售合同。购房人买的是“期房”——远期交付的房屋。在这阶段,因为房屋的平面建筑设计、室内设施配备、交付日期、房屋实际面积、小区平面规划都是预计的,是不确定。所以针对这些(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规则),必须在合同里双方“约定”下来。交房时,按约定逐一核对,若没做到按违约条款处置。
后两种合同因为签署时没上述这些问题,但有新的问题要约定——例如若银行贷款迟于购房人预计的时间下来怎样算违约责任。所以,在后两种合同里,合同条款会比对预售合同相应地做调整。 2018-08-14 15: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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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是上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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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办证大厅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7:00.中午12:00-13:00为午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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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统一的。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另加的插页:属于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又加进去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售楼人员提醒购房者仔细查看、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效条款。虽然法律有规定,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但这一项在实际诉讼中很难确认,**好是在签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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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政策,今年估计不会有所变动,要是变动也是房产税上面下功夫来打压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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